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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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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 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 结合本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 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 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 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 权限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 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 处罚与教育 相 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 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 程序正当 原 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 程序。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统一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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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基准细化标准》 ),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五条 《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应严格依据江苏省政 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省级行政权力运行 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公开 办〔 2009 〕 4 号)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定项目为: 编码(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六个项目内容。

第六条 《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应严格遵循 过 罚相当 原则。细化后的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大体相当。裁量权量化标准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细化处罚种类和区分不同档次的处罚幅度;应根 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区分情 节 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四类情节,并相 应将其区分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四个裁量处罚层次。对每个层次的违法行 为,应尽可能根据情节以列举方式列出其具体行为表现。

法律条文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定明确,不需要细 化的,制定《基准细化标准》时可以原本收录。

第七条 对违法所得、经济损失、事故伤亡人数、安全 经费投入数量等能够直接予以量化的情节,应当根据具体违 法行为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对于难以用数字直接衡量的情 节,则应当综合考虑影响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各 种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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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 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 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对待当事 人,对本质上相同之情况应相同之处理,不得实行歧视。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 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行政机关先前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本行政机关 和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执行。 但有合法、 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先例。

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 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 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 则应依据 《基准细化标准》 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 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 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基准细化标准》对何种情况 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 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 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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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 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得选择 性适用,而应当 予以并处 ;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应根据违 法情节的不同,进行选择性适用:情节较轻的,不予并处; 情节较重的,应当并处。

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 较小的,应当采取不予处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 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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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减轻其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处 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一)只是为违法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或者第一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二)该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的; (三)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该违法行为在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 同时,又有利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的;

(五)配合执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 (六)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当事人违法情形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加重其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处 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被执法机关发现,或者 执法机关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调查取证成本很高的;

(二)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确定的; (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同时, 还有害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的;

(六)有其他加重当事人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基准细化标准》中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 (一)不配合、逃避、阻挠、抗拒依法执法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整改指令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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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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