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06]2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6.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6〕265号)
各市司法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自2007年起,省厅将按照该办法对各市司法局和厅机关各处室、省劳教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请各单位(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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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省司法厅对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厅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以及省劳教局、省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2 / 3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三)廉洁执法情况;
(四)律师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五)公证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六)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七)法律援助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八)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九)劳动教养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十)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十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基准分扣分制,按照每条考评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每条基准分扣完为止;有交叉扣分项目的,按扣分值最高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基准分15分。未达标准的每项扣5分:
(一)本机关(机构)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本机关(机构)的执法职责合理界分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三)本机关(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熟知本岗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和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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