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 公司安委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公司安委会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每月召开一次,部门和班组的安全工作例会可以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4.3.7公司级安全例会由总经理主持,调度安全会议由安全生产副经理主持,部门级安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其他现场安全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7会议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一般不延长会议时间。
A3.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其他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 安全费用按照\财务提取、安委会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1%的标准逐月提取。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 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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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 在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三条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分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 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驾驶员等一线生产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同时,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定管理使用。
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章 安委会及财务监督
第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说明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条 安委会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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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分公司未按本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委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A3.2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积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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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A4.1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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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责
3.1安质环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公司适用的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并将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管理层代表负责组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安质环部每半年与省、市、县级安全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专业性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咨询机构等渠道补充,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为最新有效版本。
4.2识别、确认
安质环部获取到新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后,针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服务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性,确认的依据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风险清单、化工行业特点、相关要求等,并填写《法律、法规符合性调查表》,并报综合部备案。
4.3登记更新
安质环部负责将确认后的安全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纳入公司《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并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并经管理者代表审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调整的按GC/AG-B-09《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4.4传达、培训
安质环部负责将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下发至相关的使用场所,并组织培训工作,具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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