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石化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集团内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 投资在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民用建筑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原则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集团公司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要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公司建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益权法合的位单标投、位单标招和益利司公团集、益利家国护维.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四)调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第九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石油和化
学工业局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核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资格和参加石化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
(三)审批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 (四)组织审核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六)确认定标结果;
(七)检查并依照本规定处罚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
(八)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并在其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
(九)商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与招标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直属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投标机构的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源来的确明有已额数金本资的定规目项程工设建)三(. (四)建设用地的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的发放办法等。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特定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
石油化工、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等建设项目,技术密集、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大部分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对工程质量要求高、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影响大,为此,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三)进行公开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通过《中国石化报》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四)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其表中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已经集团公司招标办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并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的单位);
(五)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六)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分发招标文件; (八)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九)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十一)编制标底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
(十二)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十四)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 :是容内要.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 (三)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四)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五)项目的技术要求; (六)报价编制的依据;
(七)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 (九)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条件、工期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随意划分。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要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 凡参加编制和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予以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