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更衣休息室应与各浴室有门相通,其休息床数与水疗设施使用人数比例为1∶1~2∶1,两平行休息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
三、盆浴室两平行浴盆间距宜为0.70m,浴盆应设上下盆扶手。 四、大池浴室、旋涡浴室的进口处应设淋浴喷头和洗脸盆。
1.大池宜做成矩形,旋涡浴池应做成圆形或椭圆形,深度宜为1.30m,拉手棒中线离池底高度宜为1.20m,池的溢水口底离池底高度宜为1.10m,池底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面层材料;
2.在大池的适当位置应设带扶手的上下池台阶或固定便梯,旋涡浴池应设方便上下池的活动便梯。 五、设“8”字形槽浴者,槽壁上缘离地面高度宜为0.85m,槽深宜为0.50m。 六、脉冲水力按摩机浴室应有隔声措施。
七、淋浴室包括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 1.操纵台应设在工作人员能看到每个淋浴者处;
2.操纵台与直喷浴、扇形浴的距离为3.50~4.00m。直喷浴墙上应装把手;
3.各淋浴位置之间宜用透明材料分隔,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的隔间中距不应小于1.10m,全身浴不应小于1.50m;
4.地面排水应坡向直喷浴处。排水沟宜采用带孔盖板。
八、浴室的墙面,顶棚应用防水面层材料,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 九、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措施,并应有通风排气设施。 第3.3.5条 体疗室
一、体疗室视需要可附设诊察室,气功室及贮存室等。
二、体疗室布置应避免其声响对邻近用房的干扰,若布置在楼层,应采取隔声措施。 三、楼地面面层宜采用有弹性、耐磨损材料。
四、体疗室设有球类活动时,其窗户、灯具应有防护措施。体疗室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 五、体疗室的净高应按体疗设施要求确定。 第3.3.6条 蜡疗室
一、蜡疗室由治疗、贮蜡、熔蜡、制蜡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独自设室。规模较大的蜡疗室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二、蜡疗室应防止其气味对周围用房的影响。熔蜡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7条 泥疗室
一、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二、设有原泥池进行全身泥疗的治疗房,应有上下池便道及抽排地下水的设施。 三、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第3.3.8条 针灸室与按摩室两平行治疗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90m。针灸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四节 医技用房
第3.4.1条 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室、登记、存片、办公、读片和候诊等部分组成。 二、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三、一般透视、摄片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4m2;200mA以上的X光诊断机机房每间面积不应小于36m2(包括控制台位置)。室内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窗户及装有机械通风的通风口应有遮光措施;
2.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潮、绝缘的材料,并宜设带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地沟;
3.装有风扇者,其旋转部分离地不应低于2.20m,并不得影响X光机组的运行; 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向控制室的门的净宽不应大于0.70m; 5.四周墙体、楼面、顶盖及其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防护要求。 四、暗室的位置应与摄片室相邻。
1.暗室与摄片室相邻的墙面应装置传片箱,箱内尺寸应能容纳最大胶片盒横放,并应加防护措施; 2.暗室进口处、窗户及机械排风口应有遮光措施。墙面、顶棚应用较深色调;
3.洗片池内壁应用深色耐酸碱材料,池底用浅色耐酸碱材料,其断面应符合X光片夹子搁置要求。 五、存片室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其位置应与观片室相邻。规模较小者两室可合并。 第3.4.2条 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涤等部分。根据疗养院规模大小可分设或合并设置。 二、显微镜观察台宜沿外窗设置,天平台应有防震措施。
三、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并应有电源、水源及排水等设施。通风柜的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四、洗涤室宜靠近临床、生化检验室,洗涤池内壁及排水管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查包括心功能检查、脑功能检查、基础代谢测定、超声波及肺功能检查等部分组成。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其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处或采取屏蔽措施。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三、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四、超声波检查室应有遮光措施。
五、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墙裙应采用可冲洗的面层材料。
六、检查床旁应有放置仪器和操作的空间。一床独用净宽不应小于1.0m,两床共用净宽不应小于1.40m。检查室应有医师工作台位置。 七、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 第3.4.4条 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煎药等部分组成。
1.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2.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等应有防潮、防鼠害措施; 3.煎药室宜单独设置,并应有排烟、排气设施。
二、西药房由调剂室、普通制剂室(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及药库等部分组成。 1.调剂室应设领药处;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3.普通制剂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工作台应采用耐冲洗、易清洁材料; 4.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药品存放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调剂室、药库应有防潮,防鼠害的措施,并避免阳光直射。 第3.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二、洗涤池面层应采用耐酸碱材料。
三、敷料制作及消毒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五节 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第3.5.1条 营养食堂
一、营养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及疗养员不同疾病对饮食的不同要求,进行适当分隔或分设。 二、少数民族疗养员的饮食应另设烹调室和餐室。 三、食堂应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及气味串通。 四、食堂进口处应设洗手盆。
五、除符合上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5.2条 洗衣房
一、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部分组成。 二、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三、洗衣间应设带孔盖板排水沟。
四、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第六节 防火和疏散
第3.6.1条 疗养院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所列各条之规定。 第3.6.2条 疗养院建筑物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若耐火等级为三级者,其层数不应超过三层。 第3.6.3条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第3.6.4条 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第3.6.5条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第4.1.2条 蜡疗室盆蜡制作,若采用热水熔蜡时,水温不应低于95℃;若采用压蜡机通蒸汽熔蜡制作蜡垫时,其底部集水坑应采用盖板排水沟排至室外除污井,蜡疗室应单独敷设不小于100mm管径的排水管,接至下水道。
第4.1.3条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4.1.4条 水疗室矿泉水温应为35~42℃。当水温过高时,应在进入水疗室前设降温池(塔)。 第4.1.5条 基地内应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净化方法则应根据使用性质、污染程度、排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节 采暖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的疗养院应有热水采暖系统。
第4.2.2条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2规定: 第4.2.3条 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
第4.2.4条 疗养院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换气次数参照表4.2.4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疗养室应使用光线均匀、减少眩光的照明灯具,每床位应装设一个插座,每疗养室装一、二只备用插座。
第4.3.2条 疗养院的人工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荧光灯。各室人工照明装置照度标准推荐值见表4.3.2:
第4.3.3条 疗养室和护理单元走道除一般照明外,宜设置照度不超过2lx的夜间照明灯。走道照明不应有强烈光线射入疗养室。
第4.3.4条 根据需要护理单元可设置呼叫信号。
第4.3.5条 放射科用房,功能检查室,理疗科用房等应在入口处分别设置电源切断开关。
第4.3.6条 透视摄片室的门口应装置红色指示灯,其开关应与记录台红色照明灯及X线机的开关联动。 第4.3.7条 X线机的电源电阻值(包括供电线路电阻)和其电源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满足制造厂规定。 第4.3.8条 X线机部件之铁皮、操作台、高压电缆金属保护套、电动床、管式立柱等金属部分除应接到接地干线外,还应就近设一组重复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4.3.9条 在离静电治疗机3.0m以内不应设置任何金属物,设在静电治疗室中的采暖散热片应有防感应措施。
第4.3.10条 心电图和脑电图设备应设单独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4.3.11条 非医用电气设备的零线不应与医用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混用,可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医用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宜采用铜线,医用与非医用插座型式应区别。
第4.3.12条 凡是带有金属外壳的移动式医用电气设备应设专用的保护接地(接零)线,不得与工作零线合用,且应采用铜芯线。
第4.3.13条 疗养楼根据楼房结构和周围环境宜设电视共用天线,疗养室内设电视插座。 第4.3.14条 水疗室电气设备选型及线路敷设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焜 陈家骅 汪滨藩 林元英 林佑南 王国松 唐兆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 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工业出版社出版。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及公共建>设计。
1.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和公共建>,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业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业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 老人院(养老院) Home for the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业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业务设施。 2.0.8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业务的社区养老业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业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0 楼梯段净宽 Net Width of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1 门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 基地环境设计
3.0.1 老年人建>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0.2 老年人居住建>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业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3.0.3 专为老年人业务的公共建>,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3.0.4 老年人建>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 建>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老年人居住建>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4.1.2 老年人公共建>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4.1.3 老个人公共建>,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业务条件。
4.1.4 老年人建>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
4.2.1 老年人居住建>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2 老年人居住建>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4.2.3 老年人建>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4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2.5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2.6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走道
4.3.1 老年人居住建>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2 老年人公共建>,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4.1 老年人居住建>和老年人公共建>,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2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蹈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4.4.4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室
4.5.1 老年人居住建>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2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5.3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6 厨房
4.6.1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4.6.2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平方米,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4.6.3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平方米。
4.6.4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4.6.5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 卫生间
4.7.1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平方米。
4.7.2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7.3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4.7.4 老年人公共建>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4.7.5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 公用卫生间厕位问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П”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人盆一例贴墙设安全扶手。
4.7.8 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4.7.9 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