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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领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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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领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摘要:在国际私法学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适用的基本思想和指导原则,也是当代最重要的法律选择的方法之一。它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产生于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和学说,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立法中,发展并形成两种不同的风格。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根据当事人承担履行具体的义务,确定各种合同应适用法律的方法,对我国合同领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律选择;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是一种法律适用的基本思想和指导原则,也是当代最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之一,它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中,全面衡量法律关系的有关连接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该学说认为,任何法律关系按照其性质,都与一定的“法域”相联系。这个“法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对于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言,应当首先确定它性质,然后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寻得其“本座,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不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简单承袭,而是对它的扬弃。1880年深受萨维尼学说影响的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特莱克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论》中就提出了“最真实联系”的概念。 该原则作为法律选择方法的一种,真正成熟为一种学说要归功于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及学说。

英国法较早在合同准据法上采取一种特有的概念——“合同的自体法”(theproperlawofcontract )。关于这一概念,大法官西蒙斯勋爵1951年的一段论述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合同的自体法就是合同缔结时所参照的或者是与交易有着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那个法律体系。”最密切联系原则学说形成后,对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和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合同领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合同领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在国际私法学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适用的基本思想和指导原则,也是当代最重要的法律选择的方法之一。它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产生于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和学说,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立法中,发展并形成两种不同的风格。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根据当事人承担履行具体的义务,确定各种合同应适用法律的方法,对我国合同领域的立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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