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
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
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
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
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壹)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且计算相关税费:借记“应付职工
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此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
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管理费用,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
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和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
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
减建议,且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
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当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
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
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能够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
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
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且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和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且不壹致,此外,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且不壹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
福利费是“计算扣除”,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
使用,但“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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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考试大2009/12/17【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壹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T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但壹些具体问题上仍不够明确,使得实务中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仍存在壹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遵循合理性要求?
3号文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较详细的补充说明:“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但必须注意的是,3号文未明确提到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那么,对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是否不需要考虑合理性问题呢?笔者认为否也。
首先,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该遵循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运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应该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其次,超范围、超标准的福利费为不合理。3号文从表面上见虽仅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了解释,似乎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但该文已详细列举了职工福利费能够税前扣除的内容和范围,实际隐含了合理性要求,即如果企业超过该文规定的范围和相关标准发放不合理的福利费,则不允许税前扣除。需注意的是,该文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有所差异,所以,企业今后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第三,福利费支出必须规范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参照3号文对工资薪金支出有章可循、有具可依的要求建章立制,即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权益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制度(书面)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才能够税前扣除。另外,根据3号文规定,企业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长期以来,许多会计同仁认为,在职工工资总额14%范围内列支福利费是留给企业的自主权(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税务稽查人员壹般忽略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有没有合法票据。那么,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据呢?
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的是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符合壹般运营常规和会计惯例,须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企业今后务必改变观念,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合法凭据,税务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时,也要改变观念,对即使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仔细检查其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据。
笔者必须说明的是,企业在其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往往无法取得由外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或收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业内部负责审核的人员仍是对税务稽查人员,应主要关注和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不拘泥于合法凭据的表面形式。
仍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取得相关支出的合法报销凭据能否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等均未明确,但笔者认为,只要企业能够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前(五月底)取得相关合法报销凭据,就应该允许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需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如何把握?
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可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俩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能够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