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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试述中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2) 著作权人向报社、 期刊社投稿的, 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 其它报刊能够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3) 录音制作者使用她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4) 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她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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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 期刊社、 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以外, 能够在网络上进行转载、 摘编, 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注明出处的。
中国著作权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 依法禁止出版、 传播的作品;
二、 法律、 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 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 时事新闻;
四、 历法、 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
4-1)论述中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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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即客体) 是指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 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 文字作
品; ( 二) 口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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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 三) 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作
品;
( 四) 品; ( 五) 品; ( 六) 明; ( 七) 品;
( 八) 件; ( 九)
美术、 摄影作
电影、 电视、 录像作
工程设计、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
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
计算机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