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不连续;4、票据尚未到期;5、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6、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7、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8、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下,本人可以提出相应抗辩;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10、欠缺保全手续。
(二)对人抗辩事由
1、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5、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四、票据抗辩的限制
又称票据抗辩切断,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对物抗辩是绝对的,不存在限制问题,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指对人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对出票人抗辩的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二)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五、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的挂失止付1、条件:记名票据(1)填写通知书。
2、程序:挂失止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止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3)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4)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办理止付;未收到此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3、挂失止付的后果: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1、公示催告的概念。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公众,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的适用: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3、公示催告的后果。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国内票据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涉外票据利害关系人根据具体情况,最长可在90日内申报权利。
4、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适用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已知或可以确定何人持有票据时,已无必要再申请公示催告,因当在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或在票据丧失后,向票据付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票据权利归属地确认之诉。 法律后果 失票人如获胜诉判决,则可依判决收回已失票据或恢复票据权利。 第二章 票据法分则
第一节 汇票
一、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前)(二)汇票的特征
1、金钱证券,票据上必须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
3、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
(三)汇票的种类(前)(四)汇票当事人
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二、汇票的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6(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汇票的背书转让
(一)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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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4、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2、类型: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1)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二)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
(2)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1、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字或名称,并记载背书日期的附属票据行为。
2、空白背书。也称不完全背书,即背书人仅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字的行为。依空白背书转让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直接交付的形式。(2)再以空白背书的形式转让。 (3)依完全背书的方式转让。
3、背书的形式连续
(1)背书连续的概念: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的效力:证明的效力。
(3)背书连续的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其次,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第三,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三)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7
在票据上记载特别内容,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限制,则构成限制背书。限制背书实为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权利施加的限制,主要有:
1、出票人限制背书。2、背书人限制背书。3、回头背书。5、期后背书。(四)特殊背书4、附条件背书。
6、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
1、委任背书。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
2、设质背书。背书人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章,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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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04)2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05) 66.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3、贴现背书。持票人将未到期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四、汇票的承兑(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加盖“承兑”印章并签章,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由此成为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可自由决定是否承兑,若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8(二)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者,无需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者,持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者,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五、汇票的保证9(一)保证的概念 票据行为。
票据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必要事项的
(二)保证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三)保证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证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3)保证行为形式不完备,如保证人未签章。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4、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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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
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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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54.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
(二)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确认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后,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三)付款损失的承担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履行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有效,即使错付亦可善意免责。下列情形,付款人须承担损失:
1、在到期日前付款;
2、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欠缺对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
3、未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是否有禁止记载事项、背书是否连续等进行审查;
4、对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付款;5、收到止付通知后付款;6、其他恶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七、汇票的追索权10
(一)追索权的概念
持票人在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二)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1、票据被拒绝付款。
2、期前追索的原因: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除追索原因外,追索权行使还需以下形式条件:(四)追索与再追索
1、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作成相关证明。
1、承担被追索责任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追索义务人,持票人可向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还可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
2、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收据。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取得再追索权,可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
4、追索的例外。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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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6.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04)65.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