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总则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了解):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特定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理解)(三)票据的种类(了解)
文意性、要式性、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
我国票据法采狭义的票据概念,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认可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且均为即期本票。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1)以权利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2)依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商
(3)商按当事人是否可以身份重合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可以分为对己支票(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付受支票(付款人为收款人)。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票 据 关 系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概念 是持票人(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偿付义务,是票据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票据2、基于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的关系; 1、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无因付款的关系; 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前者主要适用票据法的直接规定,后者主要适用民法的规定,其与适用票据法的票据关系既有分离关系也有牵连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的主要类型 关系 3、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担保承兑付款的关系; 4、基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前手与后手的关系; 5、基于票据担保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返还关系 (1)在票据为非法取得的情况下,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与因盗窃、拾遗或因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发生的票据返还关系: (2)在票据已获付款或清偿,但持票人未将票据返还的情况下,付款人或清偿人与持票人之间发生的票据缴还关系。 2、利益返还关系 3、损害赔偿关系 票据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通过票据而交换得到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由此所产生的关系为利益返还关系。 (1)怠于通知的损害赔偿(66条); (2)拒不做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62条); (3)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14条)条。1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票据基础关 1、原因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金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原因。 2票据预约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在接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有效期间、地点等事项达成的系)系 协议,即就出票或背书转让票据达成的合同; 3、资金关系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基础关系。 (二)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
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一)概念: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其条件为: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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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伪造、变造票据的票据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付款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 追索权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是第二次请求权。(三)票据权利的特征(理解)1、金钱债权;
2、其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的当事人手中;3、具有确定性。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理解)1、票据权利的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就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的取得了票据权;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取得形式:
票据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所谓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现、继承、公司合并等。
(2)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律行为从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例如背书转让、赠与、质押、贴
3、票据权利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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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五)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1)提示承兑。(2)提示付款。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作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诉讼中断时效。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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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六)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法上的消灭原因
(1)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3)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4)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5)未及时保全票据权利;
2、民法上的消灭原因。指一般债权消灭的原因例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原因。票据物质形态灭失也会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因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持有并提示票据。(七)票据权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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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1)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
伪造或者变造票据的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对其他签章的影响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3)对变造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处理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更改
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
(1)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
(2)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3)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
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4)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3、涂销
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
3(03)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
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 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销、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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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四)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事行为能力。三、票据时效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2、形式要件:(1)书面。(2)签章。(3)票据记载事项。
(一)票据时效的概念 :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二)票据时效期间日起2年;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了解)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5
票据抗辩权可分为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两类。
(一)对物抗辩权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权具体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两种。
(二)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所享有的可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对人抗辩权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
三、票据抗辩的事由(一)对物抗辩事由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3、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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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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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