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第32讲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 - 图文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级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章(二) 保险法律制度

本部分考情分析

保险法律制度,分值3-5分,考试历史上未涉及过大题,复习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理解上,很多考点读懂之后并不需要做太多的背诵。

2020年本章教材新增“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分摊制度”和“财产保险中的物上代位制度”。

本部分单元框架

第5单元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6:最大诚信原则(★★)(P161) 1.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提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能否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页

中级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为( )。(2017年)

A.1年 B.30日 C.2年 D.3个月 【答案】B

(2)如果保险合同解除,已交纳的保险费能退吗? ①故意:不赔不退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②重大过失:不赔但退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P184) (1)谎报的年龄突破承保年龄底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谎报的年龄仍在承保年龄范围内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例题·单选题】关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第2页

中级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答案】C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7:保险利益原则(★★)(P163) 1.何谓保险利益?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该人员包括( )。(2014年)

A.投保人的父亲 B.投保人赡养的伯父 C.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 D.投保人的孩子 【答案】ABCD

【解析】选项BC:如果把“赡养的”、“抚养的”删除,不应选。 (2)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

①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 ②财产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1)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 【答案】×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3页

中级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8:损失补偿原则(★)(P164)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具体而言: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案例】甲企业为其企业财产投保,保险合同约定所保企业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000万元;除已交代情况外,相关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 【分析】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1000万元 500万元 不足额保险 500万元 1000万元 800万元 800×500/1000 =400(万元) 类型 足额保险 因保险事故损失 800万元 400万元 赔偿额 800万元 400×500/1000 =200(万元) 1200万元 超额保险 800万元 (1)赔偿800万元 (2)退还超过保险价值部分200万元相应的保费 【例题·判断题】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 )(2017年) 【答案】× 【单元考点回顾】 【课后作业】 1.切实消化“损失补偿原则”; 2.检查二次复习需要用到的要点是否清晰记录。 第6单元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4页

中级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9:保险公司(★)(P164) 1.注册资本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3)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的终止

(1)保险公司的终止原因有: ①解散; ②被撤销;

③被依法宣告破产。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保险公司终止原因的是( )。(2019年) A.解散 B.被撤销

C.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5页

第32讲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 - 图文 

中级经济法(2020)考试辅导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章(二)保险法律制度本部分考情分析保险法律制度,分值3-5分,考试历史上未涉及过大题,复习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理解上,很多考点读懂之后并不需要做太多的背诵。2020年本章教材新增“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当事人不得解除的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tx4l3bmd5036aw5tvxo0daes3y38300x46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