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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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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的复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肖军平、毛晓青委员提出的《关于峡江县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支峡江县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项目建设,根据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峡江县本着依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园内具体项目抓紧按规定程序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待列入省重大项目后,我厅将按省重大项目的要求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省国资委:

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管华鞍、周少华、吴小莲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关注和帮助江西“贵化”改革发展的建议》,由我厅协助贵厅办理。现就管华鞍等代表在提案中涉及我厅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我厅积极支持江西贵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化”)改革发展。待“贵化”国企改革的整体盘子确定之后,我厅将依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支持配合“贵化”做好企业改制工作。 尊敬的徐勇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房地产市撤的建议收悉,经国土资源厅和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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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沟通,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也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建立城乡一体化房地产市场,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调整为农户和城镇居民,允许农村宅基地向城镇居民流转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我省会密切关注国家的改革进展,认真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二、根据省政府下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5]20号)文件精神,目前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结束后,将全面摸清我省农村宅基地家底,并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实现动态查询,将有效监管假农民及非农村居民使用和购置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行为。对于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我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所占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房屋已倒塌的,不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三、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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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需求日益高涨,新建住房数量急剧增加,形成新一轮的“建房热”。总体上说我省农民建房管理有一定成效,农民建房比较有序。但在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及全省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我省农村乱占滥用宅基地建房、违法建房以及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农村土地建房等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我省对农村土地利用现状高度重视,苏荣书记亲自批示:农村用地确到了应严加管理的时候了。为贯彻落实苏荣书记批示精神,我省已将《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列入2015年规章立法调研论证项目。我厅将尽快启动《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草拟好草案报送省政府,并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加紧修改完善,争取尽早出台。 在启动立法调研的同时,我厅正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遏制当前农村土地管理混乱的局面,规范农村用地秩序:

(一)加强与完善基层执法监察网络建设。强化县级执法监察大队、乡(镇)执法中队、聘请的乡村执法监察信息员等形成的县、乡、村三-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执法监察网络,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基本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二)探索建立农民建房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改进基层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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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调配合,为农民建房提供便捷服务。二是建立用地公示机制。要求各地将农民建房、批准情况及时予以公示,监督“一户多宅”现象。三是建立违法举报机制。全面开通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设立网上举报信箱,聘请监察信息员,发动基层群众等方式,广泛接受对违法违规建房的举报。四是建立督查处理机制。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将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效地扼杀在萌芽状态。五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机制,有效增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六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强化乡村两级在农民建房中的监管职责,形成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管,共同负责,切实有效地杜绝乡、村重收费、轻监管现象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农民建房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坚决予以拆除;对以各种名义对农民建房收取费用,默许、纵容农民违法违规建房的,坚决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对机关干部以村民名义骗取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一经发现,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要求各地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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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由此可见,目前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因此,通过缴纳“农村宅基地使用金”解决小产权房入市问题的改革措施,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尚不具备实行的条件。

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村农民房屋交易与城市房屋交易政策不同。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令168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只能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感谢您对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改革进程,对我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继续予以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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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人大建议的复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肖军平、毛晓青委员提出的《关于峡江县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我厅积极支峡江县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园项目建设,根据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峡江县本着依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园内具体项目抓紧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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