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煤矿部分)
(一)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序类别 号 1 2 3 4 5 6 安全管理 7 8 9 10 11 12 1 2 3 4 采煤5 专业 6 7 8 9 隐患内容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生产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 下井带班领导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做到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六大系统”建设不能按期完工并正常使用的 未按规定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不熟悉的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能实现动态达标的 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的 采区回采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回采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或者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正常通风行人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违规采用巷道式、高落式、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淘汰工艺采煤的 违规“剃头开采”的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没有进行加强支护的 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的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过老巷、初采、末采等情况未制定专门措施的 采煤工作面支架完好率<90%的 备注 10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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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1 2 掘进3 专业 4 掘进5 专业 6 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掘进工作面锚梁网支护锚索不跟头的 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进行加固的 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程序作业的 7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1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3款规2 定的 3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 矿井通风困难,总风量不足、风阻超标、风速超限的 5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6 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或7 低于配风计划的 8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 9 采区的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10 并实现自动切换的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三专”、“两闭锁”,11 或者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通风专业 12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13 随意拆开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撤人、停电,14 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15 的 16 排放瓦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 17 瓦斯超限作业的 18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9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现象的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0 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认定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21 鉴定暂行办法》的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或采22 掘工作面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企业瓦23 斯抽采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建立防突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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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序类别 号 24 25 26 27 28 通风29 专业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1 2 3 4 5 机电专业 6 7 隐患内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继续组织生产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或维修调校不符合要求,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爆破作业躲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设警戒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或放炮停电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两个回路供电,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矿井一回路停止供电,另一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 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备注 8 3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序类别 号 9 10 11 12 机电13 专业 14 15 16 17 18 1 2 3 运输专业 5 6 7 8 9 地测1 防治2 水专业 3 4 隐患内容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矿井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的 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 爆炸危险场所、要害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 井下局部扇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 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的 井下带电检修作业的 皮带机未安装综合保护或失效的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煤矿(矿井)斜井提升时,有“扒、蹬、跳车”行为,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违规乘坐皮带、刮板机的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的 煤矿(矿井)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置各种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检修试验,存在保护和机械制动不可靠等不具备安全条件运行 煤矿(矿井)新安装的防坠器未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就投入使用的 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装设置、使用防跑车和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巷道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力推车的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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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序类别 号 4 5 6 7 8 9 10 地测11 防治12 水专业 13 14 隐患内容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未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开采水淹区下废弃的防隔水煤(岩)柱没有彻底疏放上部积水而顶水作业的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没有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的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高开采上限和超层越界开采的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工作面开采前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的;未执行“不评价、不验收、步治理、不回采”程序的 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探放水钻机、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探放承压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高压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井下防治水工程没有专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没有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且底板方向的钻孔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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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5 16 17 18 1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