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管理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1.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我矿、各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节 粉 尘 防 治
一、作业场所粉尘防治
粉尘主要是含游离的煤尘、岩尘、引起的粉尘;主要受危害的工种有材料试验工、采掘工、通风防尘工、机截运输工、金属除锈工、电(气)焊等工种。首先选用先进的、新型的机械设备进行生产,从本质上减少粉尘的产生,降低粉尘的危害;其次是少量粉尘产生后,通过各种技术防护措施,减少粉尘危害。主要除尘防护措施如下:
1.来源及危害粉尘是煤矿生产中主要的有害因素,现代矿井掘进工作面大都实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在掘进、装岩、清理、运输及支护等过程中,均能产生大量含矽量较高的粉尘;进行凿岩时,也产生大量粉尘。煤矿工人长期吸入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煤尘或混合性粉尘,可发生矽肺、煤肺或煤矽肺。
2.粉尘控制喷雾洒水、湿式作业是矿井作业防尘的主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合理设计防尘洒水管网,管路敷设应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运输机转载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运输巷道,并确保洒水管路的压力和水量能满足整个矿井喷雾洒水防尘需求。
3.掘进面防尘配备喷雾洒水,水、空气喷射器除尘装置。
4.锚喷支护作业防尘设置合理的锚喷工艺,采用气力自动输送、机械搅拌、湿喷机
喷射等措施;设置通风排尘、喷雾洒水、水幕净化、除尘器除尘设施措施。
5.地面生产防尘措施地面洒水抑尘,地面积尘清扫。 6.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佩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防尘面具。 二、粉尘监测
1.建立粉尘监测制度,配有有专职测尘人员,对测尘工作提出要求,定期检查并指导,做到定时定点测尘。
2.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1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3.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5.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6.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7.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8.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三、综合防尘措施
1.完善矿井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健全井下防尘设施,井下各运输系统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并保持良好的使用,对各地点的洒水喷雾装置和管路要加强管理,防止堵塞和漏水,并保证足够水量。
2.随着开拓、掘进工作面的向前掘进,要及时铺设防尘管路,坚持正常使用喷雾装置。实施湿式凿岩,消灭岩尘飞扬。
3.掘进工作面要坚持使用湿式凿眼,消灭干打眼。
4.按《从业人员劳动防护品配备标准》要求给入井工人发放并使用手套、肥皂、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布袜子、胶鞋、工作服、绒衣、腰带、矿帽等防护用品。
5.作业时,应当采用喷雾降尘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6.在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第三节 热 害 防 治
1.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四节 噪 声 防 治
矿噪声主要是来源于电动机、支护工具等高强度噪声设备等;主要受危害的工种有支护工、检修工等工种。在生产中采用以下消除、减轻和控制噪声与振动的方法与措施:
1.控制噪声源:
① 改进机械设计:选用发声小的材料;改进设备结构;应用低噪声传动装置;合理配用润滑剂;
② 改进工艺和操作方法:降低噪声污染,用自动化工艺或机械无人操作; ③ 提高加工精密度和装配质量;减少装配误差,避免撞击和减少摩擦。 2.使用消声装置:在各种机械设备排气口安装消声器。
3.个体防护:进入噪声强度超过85dB(A)的工作场所的人员配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进行振动操作的工人操作时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保护头盔等。
4.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5.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6.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五节 有害气体防治
1.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2.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3.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第六节 职业健康监护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2.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2)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3)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4)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 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6.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7.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 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8.从业员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9.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七节 粉尘检测制度
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1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
尘措施。
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第八节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为了加强粉尘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定。
1.我矿职业危害主要因素是粉尘(煤尘和岩尘),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通风科组织测定。
2.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各接尘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少于三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在工作面变更时也测定一次。测定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可靠。
3.粉尘测定单位每月月底根据下个月的生产采掘接续计划编制粉尘浓度检测计划,检测地点为井下采掘地点及其它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
4.测定单位每次完成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测定后,必须进行数据统计,计算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对粉尘浓度较大的作业场所提出降低粉尘浓度的建议或措施。
5.检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由检测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送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检定。保证仪器仪表的完好和数据的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