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
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
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
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
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企业, 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
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
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 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
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
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他
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 权证投资等和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
“1331 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算。
二、 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 分别“成本”、“公允
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 ,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
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
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 ,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 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
益”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借记本科目,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
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
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
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 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
笔注销。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 (银行、 证券) 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 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 应收
手续费”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
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
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记“原材料”、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