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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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采购、生产、经营、安装、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的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 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 28001-2011和Q/SY 1002.1-2013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3.1 公司机关职责
3.1.1 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b)组织制修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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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检查、指导、考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d)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3.1.2 生产与物资管理处、输送装备部、钻采装备部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3.1.3 机关其他部门按照直线责任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3.2 单位职责
3.2.1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应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应当明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2.2 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b)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
c)建立完善HSE信息系统特种设备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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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e)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
f)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g)制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所属基层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h)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3.2.3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4 各单位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发现、报告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修订特种设备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程序,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4 管理内容
4.1 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目录》所列的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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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保护装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4.2 一般规定
4.2.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4.2.2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2.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4.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2.5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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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4.2.6 各单位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4.3 采购
4.3.1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购置计划进行会审,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具体执行《采购管理程序》。 4.3.2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
4.3.3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供方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4.3.4 产品驻厂监造工作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有关规定。
4.3.5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4.3.6 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进口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4.4 生产、经营
4.4.1 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作业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