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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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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作者:郭艺晨

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07期

摘 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限制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3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就提出了公共秩序理论。本文以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为对象,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公共秩序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探讨。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 立法 司法 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含义

公共秩序保留,英美国家称之为“公共政策”,大陆法国家称之为“排除条款”或“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1]就法律制度而言,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或者在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在本国承认和执行时,如本国认为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拒绝执行或承认。[2]

公共秩序的概念是笼统含糊的,具有不确定性、可变性、争辩性等特点,并且长期以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说法都不统一,例如,法国将公共秩序表述为“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该制度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做了相关规定;而在德国,公共秩序被定义为“善良风俗或者德国法之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公共秩序在英国被称为“公共政策”,其在英国适用的很少,因为英国适用的是住所地原则。戚希尔把这种公共政策解释为“公平正义观念”“道德观念”等。由此可见,公共秩序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了该制度在适用上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都将符合自己利益的概念来定义公共秩序,使得公共秩序制度在本国尽可能大的发挥作用。 二、公共秩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公共秩序的立法方法 1.公共秩序的立法方法

对于公共秩序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间接限制、直接限制以及合并限制的立法方法。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者:郭艺晨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8年第07期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限制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3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就提出了公共秩序理论。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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