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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排水专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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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排水体制及排放标准 2

第三章 污水工程规划 2

第四章 雨水工程规划 5

第五章 再生水工程规划 12

第六章 近期建设规划 13

第七章 工程投资估算 14

第八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17

第九章 规划实施对策 18

第九章 附则 18

附录A: 本规划文本用词说明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烟台市城市排水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地引导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主要内容是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规模和用地。

第三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编制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排水部分,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第四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1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1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1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4.《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第10册)

15.《山东省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16.《“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17.《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8.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全局观原则

在《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指导下,结合地形条件和环境要求,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的指导方针,以远期规划为指导,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满足不同时期的功能要求,合理制定分期建设项目,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保障力度。

3.针对性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研踏勘,分析和研究烟台市城市排水系统的现状,针对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

4.生态发展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水、再生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水环境的生态化,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5.经济适用的原则

工程规划力求方案合理、技术可行、节省投资,使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投资的经济效益。

6.低影响开发(LID)的原则

改变以往只注重雨水收集、排放而忽视雨水面源污染及综合收集利用的传统理念,以低影响开发理念综合管理雨水,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第六条 规划期限

近期 2012-2015年

远期 2016-2020年

第七条 规划范围

以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市区范围进行规划,西起与潮水镇分界线,东至与威海市分界线,北起海滨以内(包括养马岛、崆峒岛),南至高疃镇、姜格庄镇等行政边界,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311.43 km2。同时规划将对昆嵛山保护区以及烟台市水源地周边的重要乡镇(中桥、观水、桃村)的污水处理方案进行分析论证。

第八条 规划目标

1.消除城区污水对河道、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2.城区排水管网覆盖率近期达到95%以上,远期达到98%以上;

3.污水处理率近期达到90%以上,远期达到95 %以上;

4.再生水利用率近期达到20%以上,远期达到30%以上;

5.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6.确保水污染治理与水资源化的实现,优化投资环境,使烟台市成为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

第九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标志的内容均为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所确定的强制性条文。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涉及规划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排水体制及排放标准

第一十条 城区排水体制

规划新建城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体制。对现状合流制区域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远期实现雨、污分流制。

第一十一条 污水排放标准

规划范围内排水系统所接纳的污水,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排入城镇下水管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

对超标的工业污水,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据国家、省有关的行业排放标准,经过必要的预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烟台排水专项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排水体制及排放标准2第三章污水工程规划2第四章雨水工程规划5第五章再生水工程规划12第六章近期建设规划13第七章工程投资估算14第八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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