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已设立的黄 浦区教学点关于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二、 事项名称
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分公司)变更名称 / 办 学场所
/ 负责人。
三、 办理依据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教学点变 更和终止)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名称、 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者 教学点终止办学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 30 日内,向工商(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 办理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变更事项的办理机构是区教育局: 由黄浦区 终身教育指导管理中心负责收件, 区教育局联席审批会议审批。 区教 育局下达批复文件。
五、 办理条件
变更后的教学点名称、 办学场所、教学点负责人符合 《设置标准》 的
相关规定。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申请条件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 策程序,向教学点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
3.申办材料名称 1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变 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教学点 2 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 责人的决议 变更名称提供: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勾选教学点拟变更事项 相关要求 决策机构指的是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董事会。 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变更教学点办学场所提供: 4.1《办学场所情况表》 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一、办学场所 和设施设备: 4.2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及房 屋租1. 依法设立的教学点,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 开影赁协议 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4 4.3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2. 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 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 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 于2年。 3. 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 品安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 管理人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员有效身份证件复 印件及资格平方米。 证明。 教学 4.4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清单 及可场地 以合法使用的证明; 4.5若提供餐饮服务,应提 交150平方米。 3 4. 教学点招收寄宿学院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