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實施成人教育要點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失學國民之學力鑑定
及實施成人教育,以鼓勵其自學進
提高其生活基本知能及社
修、 適應能力協助其生涯規劃及終身會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條教育, 項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四條第二 訂定本要點。 之規定,
二、目的:
( 一) 鼓勵失學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並經由學力鑑定,承認其自學
進 修之學力。
(二) 充實身心障礙成人生活基本知能,提高社會適應能力。
(三) 協助身心障礙成人生涯規劃,達成全民教育,終身教育之理想。
三、身心障礙成人之定義:本要點所稱之身心障礙成人:係指年滿十五歲
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學力鑑定應考資格:
(一) 年滿十四歲之國民,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 二 ) 年滿十七歲之國民,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得
應國 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三) 年滿二十歲,得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五、學力鑑定方式、科目或領域:
( 一 ) 學力鑑定方式以審查或考試為之,學力鑑定之科目或領域,依
各類 身心障礙教育課程綱要參考辦理。
( 二 ) 參加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全部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本府發給
學力 鑑定及格證書。
( 三 ) 部分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本府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其參
加次 屆鑑定時,得免鑑定該及格科目,俟其全部鑑定科目及格後,再由 本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 四) 凡持有其他省 ( 市)或縣( 市)同等級失學身心障礙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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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力鑑定科目 及格證明書,本府均予採認。
( 五 ) 學力鑑定每年舉辦一次,舉辦時間由本府訂定之,鑑定結束後,
於 十日內核算成績,並發給及格證書或及格證明書。
六、身心障礙成人教育種類及開班方式:
(一) 開班種類:
1.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鼓勵失學或未具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
業程度之身心障礙成人,參加國民中小學補習教育,以取得國民 小學、國民中學同等學力結業證書。
2. 身心障礙成人基本教育班:鼓勵文盲之身心障礙成人參與學校和
社教機構辦理之成人基本教育班,以降低文盲之比率。
3. 其他各類成人教育班 ( 活動) :鼓勵身心障礙成人參加各社
教機構 、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之一般成人教育班 (活動 )。
( 二) 開班方式:本府參據地區特性,指定或由各社教機構、學校及民
間團 體等申請整體規劃開設。 七、身心障礙成人教育辦理單位及方式:
( 一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班:由本府整體規劃,輔導縣屬各級學
校辦 理,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共同辦理。
1. 已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優先,每班不超過六人為原則。 2. 身心礙障成人補習教育班分國小、國中、高中 ( 職) 階段,
每階段 修業三年,國小階段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 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 限為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 於三年。縣屬高級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不得 少於三年。
3.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教學科目及每天教學時數,依一般縣屬
各級學校附設補校規定辦理,其教學內容應參考同級同類特殊教 育班教學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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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研習班教師應由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擔任,其教育輔助器材之借用得比照「新竹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 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辦理。
( 二 ) 身心障礙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由學校、民間團體、社教機構
申請 辦理,每班三期,每期七十二小時,修業期滿可直升國小補校高級 部一年級。
八、身心障礙成人教育辦理地點及內容:
(一) 應適合身心障礙成人就近參與 ,以縣屬各級學校、社教機構、社
區活 動中心或適當場所為辦理地點。
( 二 ) 依據學員障礙性質、生活背景及地區特性自編研習教材及規劃
活動 內容。
九、成績考核:
( 一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考核,依照縣屬各級學校
同級 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辦理,取得國小階段身心障礙補習教育 班高級部結業證書者,得再銜接就讀國中階段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 育班,成績及格者可取得國中階段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班。取得 國中階段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班國中結業證書者,得再銜接就讀 高中階段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班。
( 二 ) 研習、活動期滿成績及格,得由辦理單位發給結業證書。
十、經費補助:
( 一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依據縣屬各級學校補助各項經費概算
編列 標準補助。
(二) 身心障礙成人基本教育班:依據成人教育班概算編列標準補助。
十一、輔導與獎勵:
( 一 ) 各單位辦理本項活動,本府將定期及不定期訪視輔導,辦理績
效良 好者依規定予以敘獎或表揚。
( 二 ) 各級學校教師於學年度內擔任身心障礙成人補習班教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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