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
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六)以上问责方式可以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