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申请人。双方对实施方案达成一致的,安标国家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依据的实施规则; (2)工作流程及时限; (3)审核发放预计费用; (4)其它事项。 5.2 技术评估
签订合同后,安标国家中心结合本次申办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产品进行评估,确认产品检验机构。符合要求的,向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5.3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基本符合附件1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准备检验样品。 5.3.1检验样品
申请人应按照《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附件2)要求准备检验样品,样品必须由本次申请的工厂生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检验。
申请人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后,应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寄(送)样品的,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终止本次申办。 5.3.2检验实施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按《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见附件3)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检验项目时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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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安标国家中心。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结合样品实物、测试结果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产品技术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检验样品的性能参数一致。 5.3.3工作时限
35个工作日,从检验机构收到样品起计算,不含申请人整改时间。 5.3.4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验报告、经审核确认的产品技术文件。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通知检验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终止本次申办。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复检。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安标国家中心、检验机构、申请人对检验报告、经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分别进行备案、存档。 5.3.5样品处置
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检验样品在检验机构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 5.4工厂评审
工厂评审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相关的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必要时对产品重要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 5.4.1 评审依据
(1)《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工厂评审专用要求》(见附件4); (2)《防爆及矿用一般型产品通用要求》(ABGZ-MK-07-2017-01);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ABGZ-MK-01-2017-01)。 5.4.2完成时限
工厂评审工作由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原则上自产品检验报告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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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可以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会员区查询工厂评审通知书及评审时间。
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工厂评审时,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至少应在计划评审时间之前5个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1次。 5.4.3 评审报告
工厂评审结束后5日内,工厂评审组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工厂评审报告,安标国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4.4 评审结论
工厂评审结论为A级的,评审合格。
工厂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应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工作须在90日内完成,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评审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工厂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应9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需要安排一次复评审。逾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复评审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5.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对完成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和工厂评审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上网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6 持证后的监督
证书的有效性通过监督保证。安标国家中心依据本规则对持证人及持证产品进行监督,以督促持证人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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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 6.1监督频次与方式
持证人及持证产品监督检查的频次与方式结合生产单位类别确定,详见下表:
生产单位类别 1类 2类 3类 监督评审 每18个月进行1次,预先通知 每12个月进行1次,预先通知 监督检验 无 一个持证周期进行1次检验,预先通知 一个持证周期进行1次检每12个月进行1次,不预先通知 验,不预先通知 6.2监督内容 6.2.1监督评审
首次申办工厂评审的内容均可作为监督评审的内容,重点对持证人生产和库存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6.2.2监督检验
采取抽样检验方式,样品数量按《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附件2)执行,检验项目按《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附件3)执行,其它要求同5.3的规定。 6.3监督结果的处理 6.3.1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结论为A级的,评审合格。
监督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持证人应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工作须在30日内完成,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评审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安全标志。
监督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暂停其安全标志,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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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9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整改符合要求的,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复评审。暂停时间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或未提出恢复申请的,注销其安全标志;整改不合格或复评审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6.3.2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暂停其安全标志。持证人应9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提出抽样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恢复被暂停的安全标志;逾期未完成整改,注销其安全标志;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6.3.3因持证人原因未能进行监督检查的,持证人应在180日内接受监督检查,逾期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7 延续申办
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持证人需延续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80日提出延续申请。主要流程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评估、工厂评审、抽样检验、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等环节,具体流程可结合持证人该类产品最近一次监督检查结果确定。
延续申办原则上不再对产品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产品实施规则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差异性审查。
延续评审的内容为首次申办工厂评审全部或部分内容,重点对持证人生产和库存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从申请延续的产品中按《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附件2)要求,抽样进行检验。延续检验项目按《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附件3)执行,其它要求同5.3的规定。
经履行相关程序合格的,换发一个周期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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