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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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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0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中文通用版)

(1988年11月2日制定,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

2001年12月21日第二次修订)

CCAR-145-R2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2)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以下简称CCAR-145部)是对1988年11月2日颁发的《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全面修订而形成的,并于1993年2月3日发布施行。CCAR-145部在施行过程中,对保障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及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CCAR-145部施行的7年中,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也渐趋国际化,国际民航组织在对我国的持续适航管理进行评估时提出了相应管理法规同国际接轨的要求。随着我局管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与CCAR-145部相关的《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R1)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AA-R1)的相继颁布施行,要求对CCAR-145进行修订以协调各规章之间的规定。

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航空器数量和型号的快速增长,民航总局批准的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大量增加;国内也有一大批民营、外资和合资维修企业迅速崛起,不但形成一个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产业,也初步具备了进入国际维修市场的条件。参考国际上的经验,维修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管理水平是否同步,尤其是进入国际市场还需要政府在管理上与国际接轨,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使政府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

(一)完善原有的CCAR-145部规章体系,将有关程序、咨询通告和适航管理文件中的规范性内容充实到修订的规定中;

(二)充分考虑与CCAR-121AA-R1、CCAR-65AA-R1 (计划改为CCAR-66)等有关规章的协调;

(三)充分考虑与FAA与JAA等民航当局相同规章的对应性,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

(四)统一表格以规范管理,并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于2000年初开始准备并收集有关资料和意见,2000年8月完成初稿;2000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各地区管理局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1年2月下发征求意见稿180份,向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站等征求书面意见;2001年5月又在北京召开了有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站等单位代表参加的修订研讨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修订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01年10月召开了规章修订审查会,并通过了审查,最后形成此报批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根据规章制定要求规范了文字用语,还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了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的定义和要求,以与CCAR-66协调及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控制;

(二)对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维修单位变化控制的需要;

(三)对维修项目类别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目前科技发展的需要; (四)质量系统取消了对检验及检验人员的规范,以适应质量管理发展的需要;

(五)工程技术和维修计划系统进行了调整,以与CCAR-121AA- R1协调;

(六)增加了培训系统和培训设施要求,以适应加强维修人员素质要求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04号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中文通用版)(1988年11月2日制定,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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