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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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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w1.mohrss.gov.cn/gb/zt/2007-09/29/content_198892.htm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页 共13页: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无效的;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009-7-3 16:49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面形式不能从仍使听取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w1.mohrss.gov.cn/gb/zt/2007-09/29/content_198892.htm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页 共13页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劳动能力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处理结果书面通前解散的;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补偿:2009-7-3 16:49康分丧失五年通知工会。用人单位的;能经济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w1.mohrss.gov.cn/gb/zt/2007-09/29/content_198892.htm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8页 共13页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的平均工资。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区转移接续制度。

十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的,备查。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

2009-7-3 16:49一年支付支付半,向其月已经不跨地二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务业等行业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w1.mohrss.gov.cn/gb/zt/2007-09/29/content_198892.htm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9页 共13页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按照用工;2009-7-3 16:49注劳动合同,最低形式期限派遣劳动者。

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待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w1.mohrss.gov.cn/gb/zt/2007-09/29/content_198892.htm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页 共13页岗位上实施。单位派遣劳动者。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听取工会、企业方面进行监督检查:2009-7-3 16:49所属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w1.mohrss.gov.cn/gb/zt/2007-09/29/content_198892.htm(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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