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成本约束性缺乏探源及完善构想
目前关于资本成本(CostofCapital,COC)最权威的定义是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给出的:“资本成本是商业资产的投资者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的经理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回报率。”很明显,资本成本应该从资本提供者即投资者的角度看,它表示与投资机会成本和投资风险相适应的回报率。从这一全球财务管理专家公认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中的资本成本强调的是公司投资者的权利。
而国内许多教科书在描述资本成本时,都将其定义为“公司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这一定义虽然较为直观地描绘了资本成本的表象,但并未解释资本成本的本质,往往令人误以为公司管理者是资本成本的最终决定者,投资者的权益在此得不到任何体现。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定义在分析运用股权资木成本这一指标时误导了资本市场参与各方,把公司管理者的支付义务误当作投资者的回报权利,歪曲了资本成本的本质,抹杀了投资者与资本成本的关系,令许多人在计算股权资本成本时只是站在公司管理者的角度将融资时发生的费用代价简单地相加。因此必须要对资本成本进行重新认识。
一、资本成本的性质与定位
首先,资本成本的大小应由投资者决定,这是定义资本成本的关键所在。由于资本成本信息的直接使用者为公司管理者,所以人们往往站在公司的角度提出资本成本的定义。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落在投资者身上,因此投资者会要求公司对其所承担的风险给予相应补偿。这种补偿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公司因使用资金而支付给投资者的报酬,对于公司而言即为资本成本。若投资者获得的投资补偿与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那么投资者将选择把资金投入其他公司或项目,迫使得不到资金的公司不得不通过提高对投资者的报酬来吸引投资,可见,资本成本的大小是投资者通过对资本投向的选择来决定的。
投资者作为出资人要求自己的风险报酬-资本成本是公司所有者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这也是市场经济中关键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非常奇怪,这种所有者的权利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却丝毫看不到。投资者只知道自己在公司治理中有投票权,却不知道自己同样拥有投票权背后的资本成本报酬的神圣物质权益。不必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比较,仅对比其他转轨经济国家的资本市场就能看出我国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淡薄。在“大众私有化”后出现的捷克资本市场上,股民主要通过投资基金实现自己的权益。而捷克投资基金虽然在改善上市公司管理上成绩不大,但在为股民向企业要求分红方面却相当强硬。据调查,每份投资券在证券私有化后几年里,每年给持券公民带来的利润率平均达6—15%之间。而我国资本市场十多年来一直存在有意无意地抹
杀投资者的资本成本报酬这种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其次,从资本成本产生的动因看,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并不是一无所求的任由公司使用资金,而是要求相当的投资收益。正是由于投资者对于投资收益的追求,才有投资收益的产生,公司才可以利用投资收益吸引资金,所以说资本成本的定义应当揭示资本成本产生的原始动因-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第三,资本成本在感性上较为直观地表现为公司支付的一定代价,但是在公司支付出的有形代价背后,是否还隐藏着无形的、公司并非主动支付的成本呢?因此我们将资本成本的本质概括为“公司向投资者所支付的一种机会成本”。投资者通过比较诸方案的未来预期价值,选择预期价值最大的项目,而次优方案的估计价值成为投资者主观上认定的一种损失,这种损失即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机会成本。投资者要求所选的投资项目至少能提供等机会成本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的提供者-公司而言,其所提供的收益即为公司利用资本的成本。
第四,从资本成本和资金成本的关系看,资金成本是站在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计算融资代价的,是公司管理者在融资时实际考虑并实际付出的成本;而资本成本是站在公司投资者的角度来衡量的必要收益率,公司管理者在再融资时是否考虑资本成本要视资本成本的约束力而定,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公司在进行再融资时,如果我们分别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