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管理的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贯彻落实《x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x第248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案》(x办[x]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国土、财政、规划、环保等机构,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住房情况,按照省、x下达的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科学编制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规模、规划选址、配套市政建设等内容。对经上级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确保按规定时限要求全面开工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x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企业自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一监管。对不符合《x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或不在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内的项目,不得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二)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市国土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计划,
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提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工作。在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直接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活动。
(三)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住房筹集渠道。
1.加大财政投入。市发改委、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市财政要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和支持力度;确保将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财政要安排维修资金预算,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保修期满后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政府资产和资源,通过政策性银行贷款、发行专项债券、资产运营和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市财政、税收等部门,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以有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
3.开发项目配建。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合同及建设规划中明确配建套数、建设规格、面积及房屋
建成后的产权所有和经营权所有等指标,鼓励开发企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以拓宽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
4.加强资金监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任何部门应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得将应当在国库核算的资金,转移至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更不得公款私存,不得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违规拨付财政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拨付流程,并报x财政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优化审批流程,健全督办机制。
1.提高审批效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一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并联审批及“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办结时限,全面提升审批效率。
2.健全督办机制。市效能办应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合法、合规和实效性的监督,确保各项审批手续的高效办结。要会同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建立、健全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及项目审批进度反馈制度,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审批流程之间的衔接,协调督促建设项目按规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五)全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1.优化规划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需严格执行《x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有关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提供简单、必要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医、出行、就业、就学及社会管理等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
2.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过程中要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落实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市城建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
3.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同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原则,市政道路和公用管网配套应当纳入各专项规划,确保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衔接;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医疗、教育、商业、社区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充分采用集约化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各
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之前竣工,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批住房交付时相应基本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六)切实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建设、经营、管理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在立项、核准、征地拆迁、规划、勘察、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政策减免或免收。
(七)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负责部门,要在市政府及本部门网站上开设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基础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社区公开栏等多种信息载体,及时、全面公开、公布保障性住房规划、供应、房源建设、准入条件、审核分配、入住、退出管理及政策法规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民政、公安、人社、残联、市场监管、金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配合做好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人口变动情况核对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工作公开透明
二、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体系
(一)全面实施“两房”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