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04]169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7 【实施日期】200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
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04]169号)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了加快和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 1 / 2
二、配套费由开发中心负责统一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款专用。开发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足额收取,对应收未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未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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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04]169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27【实施日期】2004.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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