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
3.2.2 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 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 对穿越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4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其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 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3.2.4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2 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3 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4 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3.2.5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6
1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2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4)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3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
7
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探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4 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5 运行中的钢制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并应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20年,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6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2.7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3.2.8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2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阎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 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9 凝水缸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8
2 定期检查凝水缸护罩(或护井)、排水装置,不得有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 凝水缸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3.2.10 波纹管调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调长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3.3 设 备
3.3.1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2 寒冷地区在采暖期前应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 3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应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 6)应定期对切断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3.3.2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出站加臭剂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9
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并应定期抽样检测;
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 加臭装置不得泄漏; 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
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3.3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及有关设备经过12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2 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不得少于24h或不超过1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3 应定期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的调压器、安全阀、快速切断阀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并使其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4 应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过滤器压差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5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他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1次。当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气供应时,应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1次;
6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人监护。
3.3.4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宜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min,当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维护保养;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时,方可投入运行。 3.3.5 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对储气柜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