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
1 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O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O.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city gas supply firms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是指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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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及销售企业。
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2.0.3 用户设施 coustomer’s installation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 2.O.4 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5 运行 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6 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2.0.7 抢修 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 2.0.8 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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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9 停气 interruption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2.0.10 明火 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1 动火 flame operation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2 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3 警戒区 outpost area
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的区域。 2.0.14 直接置换 direct purging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O.15 间接置换 indirect purging
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 2.0.16 吹扫 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 放散 relief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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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防护用具 protection equipment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 监护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2.0.20 带压开孔 hot-tapping
在有压力的管道无燃气外泄的状态下,用专用机具在管道上加工出孔洞。 2.O.21 封堵 plugging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的流动。 2.0.22 波纹管调长器 bellows unit
由波纹管及结构件组成,用来调节管道和设备纵向位置变化的装置。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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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3.1.3 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
3.1.4 应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装卸的软管及软管与工艺管道之间安装的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软管应定期进行更换。 3.1.5 装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在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必须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防止运输车移动,并宜设置防滑块。 3.1.6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3.1.7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3.1.8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9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当采用燃气保压时,应按本章中第3.2节有关规定执行。
3.1.10 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
3.2.1 在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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