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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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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植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座釆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釆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巧级。釆用氏、私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6.7.11电气线路木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

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八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7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対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 储量 棉、麻、毛、化纤(t) 1000 秸杆、芦苇(t) 5000 木材 (m3) 50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1500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500 可燃气体储罐(m3) 30000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3消防电梯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4直升机停机坪

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裉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医、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華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轰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逋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髙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0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墒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1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医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植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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