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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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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一、二级 其他 三级 建筑 四级. 高速,I、II级. 公路(路边〕 Ⅲ、Ⅳ级 27 18 22 27 20 15 30 20 25 30 35 22 27 35 40 25 30 40 25 20 50 30 40 50 60 40 50 60, 75 50 60 75 3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I、II级 架空通信线30 40 (中心线) III、麵 1.5倍杆高 国家线 60 70 80 100 铁路(中心线)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釆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4.5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I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m3) 6V10 10V2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其他民用建筑 10 15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次要道路路边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II级 1V3 20 12 6 8 5 3V6 25 15 8 8 5 4.4.4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5『<5000 15 20 25 粮食席穴囤W(t) 5000^^20000 20 25 30 500^^10000 10 15 20 粮食土圆仓W(t) 10000^^20000 15 20 25 10部<500 10 15 20 棉、麻、毛、化纤、百货5005^1000 15 20 25 W(t) 1000^^5000 20 25 30 10^^5000 15 20 25 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5000^^10000 20 25 30 W(t) 1^10000 25 30 40 50^^1000 10 15 20 木材等V(m3) 1000^^10000 15 20 25 1^10000 20 25 30 100少<5000 煤和焦炭W(t) 6 8 10 於5000 8 10 12 注:露天、半露天稻杆、芦華、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名称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袠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申、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5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髙层民用建筑 一类 建筑髙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住宅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单层公共建筑。 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他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髙度不大于24m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的其他公共建筑。 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外墙 墙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赫走道两侧的靡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耐火等级 一级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1.00 二级 不燃性3.00 不燃桂2.50 不燃性1.00 三级 不燃性3.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0.50 四级 不燃性3.00 难燃性0.50 可燃性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不燃性3.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不燃性2.5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难燃性0.5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不燃性0.50 不燃性0.50 难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50 难燃性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吊顶(包栝吊顶搁栅)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可燃性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8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总平面布局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肪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3 9 11 14 高层民用建筑 ―、二级 9 6 7 9 一、二级 11 7 8 1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级 14 9 10 12 四级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三级 四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5层 2层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1500 2500 1200 600 备注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増加。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 500 一级 (室)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一、二级其他三级建筑四级.高速,I、II级.公路(路边〕Ⅲ、Ⅳ级27182227201530202530352227354025304025205030405060405060,75506075302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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