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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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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髙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少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4.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甲类仓库 ―、二级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三级 仓库 四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30 40 25 30 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主要 10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1,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50 30 40 25 30 20 20 20 20 15 2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名称 一、三三四一、一、三四一、―、―、二级 级 二级 二级 级 级 二级 二级 级 级 二级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乙、丙、单、多层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丁、戊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类仓库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裙房,三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多层 民用建单、四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筑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高层 二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粮食浅圆仓 其他建筑 名称 粮食总储量W(t) W≤ W> 一、二三级 四级 50000 50000 级 500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粮食立筒仓 W> W≤ 40000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釆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泄压设施宜釆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式3.6.4)

式中: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2/m3)

表3.6.4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C值 氨,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 ≥0.030 -1-1木屑、炭屑、煤粉、、锡等10MPa·m·s≤K尘≤30MPa·m·s的粉尘 ≥0.055 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苯酚树脂、铝、镁、锆≥0.110 -1等K尘>30MPa·m·s的粉尘 乙烯 ≥0.160 乙炔 ≥0.200 氢 ≥0.250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广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部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规范第3.6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甲 乙 丙 丁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厂房 30 75 80 60 不限 60 多层厂房 25 50 60 40 不限 50 高层厂房 ― 30 40 ― 50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30 ― 45 一 戊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50 不限 100 60 ― 不限 75 ― 一 75 ― ― 一 60 一 ―~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厂房层数(层)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1-2 0.6 3 0.8 ≥4 1.00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子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窒),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医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一般规定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髙的地带时,应釆取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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