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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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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疏散楼梯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难燃性0.5 不燃性0.75 难燃性0.15 难燃性0.50 难燃性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釆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厂房的耐火等最多允许层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级 数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厂房 厂房 室) 一级 4000 3000 甲 宜采用单层 一 一 二级 3000 2000 不限 一级 5000 4000 2000 乙 一 二级 6 4000 3000 1500 不限 不限 一级 6000 3000 500 不限 丙 二级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 ― 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 1000 ―、二级 丁 三级 3 4000 2000 ― ― 四级 1 1000 ― ― ―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二级 1000 戊 三级 3 5000 3000 ― ― 一 四级 一 1 1500 ―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续联畜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仓库的耐火最多允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包括地性类别 等级 许层数 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防火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分区 一级 3、4项 1 180 60 甲 ― ― ― ― ― ―、二级 1、2、5、6项 1 750 250 ―、二级 3 2000 500 1、3、4项 900 300 ― ― ― 三级 1 500 250 乙 ―、二级 5 2800 700 1、5、6项 1500 500 ― ― ― 三级 1 900 300 ―、二级 5 4000 1000 1项 2800 700 ― ― 150 三级 1 1200 400 丙 不限 ―、二级 6000 1500 4800 1200 2项 4000 1000- 300 三级 3 2100 700 1200 400 不限 不限 3000 不限 1500 ―、二级 丁 三级 3 3000 10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四级 1 2100 ― 700 ―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2000 ―、二级 戊 三级 3 3000 1000 2100 700 6000 1500 1000 四级 1 2100 700 ― ―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釆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釆用不燃材料或釆取其他防火措施。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 单、多厂房 层 单、多乙类 层 厂房 高层 单、多丙类 层 厂房 高层 丁、戊 类厂房 单、多层 高层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二级 ―、二级 三級 四级 ―、二级 ≥5,≤10 >10,≤50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12 14 16 13 乙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12 15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15 20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20 25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12 15 25 50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类 二类 室外20 变压器变、25 总油量 25 25 25 25 配电(t)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站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15 20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20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25 30 20 25 20. 15 18 15 15 20 15 13 15 13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不燃性0.75难燃性0.15难燃性0.50难燃性0.50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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