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4合约单位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的数量,由交易所在发布合约标的时,同时公布。
试点初期合约单位如下:
标的股价格 20元(含)以下 20元至100元(含) 100元以上 合约单位 10000 5000 1000 (注:此标准不在规则中体现。)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未来,对合约单位较低的,可以规定调整后合约单位取其整数部分,对剩余尾数按除权除息日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对权利方和义务方进行结算(义务方向权利方支付剩余尾数*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张数))。
由于价格变动加挂新的合约以及挂牌新月份的合约,采用调整前的合约单位。
交易所根据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调整合约单位。
2.5合约到期月份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与下月,以及3月、6月、9月及12月中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 共4个月份合约,同时挂牌交易。
2.6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
2.6.1 合约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6.2 合约行权日
合约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
行权交割为E+1日(对被行权者,E+1日可准备标的证券;对行权者,行权证券E+1日日终到账,E+2可卖出)。
2.6.3 合约到期日
合约到期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
2.7履约方式
履约方式为欧式。即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
2.8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2.8.1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即期权的履约价格。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义务方。
对于同一标的证券在每一个到期月,设置多个仅行权价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权合约,如包括1个平值、2虚值与2实值。
2.8.2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表设置:
行权价格 1元或以下 1元至2元(含) 2元至5元(含) 间距(元) 0.05 0.1 0.2
5元至10元(含) 10元至20元(含) 20元至50元(含) 50元至100元(含) 100元以上
0.5 1 2 5 10 2.9合约交割
个股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即在行权时,双方进行股票的交割。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义务方,义务方将股票交给权利方;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将股票交给义务方,义务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权利方。
在出现特殊情况下,可能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
3 运作管理
3.1 合约新挂
由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定期对个股期权的标的证券情况进行审核,发布合约标的范围。
对于新增合约标的进行合约新挂。试点初期,新增合约标的的合约新挂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三或五个行权价(平值、实值、虚值)组合共24个或40个合约。
3.2 代码与简称
3.2.1期权合约编码8位
ETF期权合约从9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永不复用。
股票期权合约从1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永不复用。
3.2.2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共1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