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费管理
【发文字号】九府发[2017]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8日
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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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和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用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城镇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程管理、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浪费用水的行为。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 2 / 4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国土、建设、规划、教育、科技、农业、环保、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加强国情水情教育,将水情教育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倡导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形成节约用水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用水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对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以及在节水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措施,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全市节约用水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的落实。 节约用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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