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
运营专业[2006]249号
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特货X公司: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部运输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铁路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分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格式壹,以下简称请示电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格式二,以下简称批示电报)和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格式三,以下简称挂运电报)。
第四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内容必须完整、规范、准确。 第五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实行专人审批和管理制度。铁
路局货运处(青藏X公司为营运部,下同)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的请示、批示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1.各铁路局间运输的壹、二级超限货物和到站跨及三个及其以下铁路局的超级超限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批。
2.到站跨及四个及其之上铁路局的超级超限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审批。
3.到站跨及三个及其以下铁路局的超重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批。
4.到站跨及四个及其之上铁路局的超重货物由发站所在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审批。
5.超重同时又超限的货物,同超重货物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章请示电报
第七条车站请示电报主送铁路局货运处。铁路局请示电报主送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
第八条请示电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站、到局、到站,货物概况,货物外形尺寸,拟使用车种、车型及辆数,装载方法,预计装后尺寸,特殊运输要求等。必要时,请示电报应附货物三视图、装载加固方案和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材料等资料。
第九条货物概况应注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全长、支重面长度、货物重心高度、货物的重心位置。自轮运转货物仍应注明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
制动机形式、运行限制条件以及其它特殊运输条件要求等。
货物重量含装载加固装置和材料等重量。货物重心高度含垫木或支架等高度,且须注明其中垫木或支架等高度为××mm。支重面长度为垫木或支架等之间距离时,须注明俩横垫木或支架之间距离为××mm。
第十条货物外形尺寸应包括固定包装、装载加固装置和材料,高度自货物支重面或货物底部开始计算,宽度自货物重心所在的纵向垂直平面开始计算,不同高度处的宽度按自上而下顺序排列,尺寸均以mm为单位。货物外形尺寸表述必须完整、准确、正确。
货物外形尺寸表述方式规定如下: 1.壹个高度:
中心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2.俩个高度:
中心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侧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3.三个及之上高度:
中心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壹侧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二侧高××mm处左宽××mm,右宽××mm; 4.圆形货物:
×侧高(中心高)××——××mm处为××mm半径圆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