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文仙洞村委会
乙方: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周永超
甲方因依法治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国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并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为村(社区)干部及村(居)提供法律知识培训。 3、为村(社区)村(居)民解答法律咨询
4、指导村(社区)调解重大疑难民事纠纷,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帮助。
5、指导村(社区)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甲方每年向乙方缴纳法律顾问费¥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每年的顾问费用在当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付清。
该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到一方财务室缴费或将费用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在聘请法律顾问期间内,甲方有诉讼或
仲裁案件需乙方代理的,代理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三、甲乙应当担负法律顾问为甲方因公的旅差费用、差补助、正常的办公费以及甲方委托其他法律业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聘请期限为一年,即从二O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它约定:聘请期限内,若有诉访或仲裁,由甲方向乙方另行交纳律师代理费。
七、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基层司法所(办)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