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措施,企业已基本完成,对需要较长周期的整改措施,企业做出承诺并制定了整改计划,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亦便于环境管理部门的后续监督监管,以充分体现上市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提高上市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
准 备 阶段 现场 核 技查术阶 报段 告 编制1.1.3阶段 史丹利股份 总体概况 招股说明书及融资方案 确定核查范围、核查时段 制定核查工作方案 环保核查相关要求 企业周边环境状况调查 核查资料整理、分析 国家、地方有判断企业环保执行情况 关法规、标准 提出整改要求与建议 编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企业制定整改措施与计划 图环保1-1-1 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企业生产、走访当地环境情况核查 管理部门 核查技术路线 根据以上核查技术方法和程序,确定环保核查技术路线如下图1-1-2所示。
工作启动
收集企业基本情况和 明确核查范围
招股说明书 收集企业生产设施配置资料 核查环评、三同时执行情况 核查企业占地、平面布置及 生产基本情况 收集环评、三同时文件 核准工艺技术路线、主要设备等 核定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 核定原燃材料及公用工程消耗 生产现场核查 现场拍照、统计环保设施清单 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现场核查环保设施 抽查环保设施运行、维修记录 核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是否有在线监测、运行是否正常 环境机构与制度、环保档案情况 抽查企业日常监测报告 检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 核查环境管理情况 缴纳排污费等情况 收集环保部们的例行监测报告 收集ISO14001体系建设情况 总量减排方案与计划执行情况 是否制定企业节能减排计划 走访当地环保部门 企业守法情况 提出整改方案 企业配合 编制技术报告 核查结束
图1-1-2 上市环保核查技术路线
1.2核查范围确定
按照环发[2003]101号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要求,经筛选,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二厂和三厂)、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史丹利化肥吉林有限公司和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属于复合肥制造重污染行业,属于上市环境保护核查范围。 1.3 环保核查时段
按照环发[2003]101号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的要求,确定本次环保核查时段为母公司生产厂(二厂、三厂)核查时段为连续36个月,即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结合史丹利化肥吉林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历程,确定本次核查时段为2010年3月;由于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正处于试生产阶,确定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仅核查建设情况,并比对环评批复,提出整改建议。
需要说明的情况:2010年5月、2010年6月,平原公司、贵港公司分别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本次修改针对其验收情况进行核查说明。 1.4 核查依据 1.4.1环保核查专项规定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7]105号; 1.4.2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26日公布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9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6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
修订通过,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 9月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 年 4 月 1日起施行;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10 月 1 日发布; (11)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环发[2004]164 号); (12)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05]152号); (13)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14) 《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
[2002]26号);
(15) 《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环发[2002]153号);
(16)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保
总局,2004 年 10 月 1 日;
(17)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2003)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及国务院令(2003)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 1.4.3 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山东省人大第99号公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 (3)《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政府2000年3月以鲁政字[2000]86号文批准);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6)《山东省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1996); (7)省政发[2006]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 (8)《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
(9)政办发[2006]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10)山东省经贸委等《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鲁经贸资字[200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