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2000年4月21日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文)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项目完建后,要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变更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文件;
(二)历年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经审核批复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五)历年的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运营(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九)有关征地拆迁资料(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
(十)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工程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一) 竣工决算审批表 (二) 工程概况专用表
1.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2. 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3.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4. 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5. 其它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三) 财务通用表
1.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2. 资金来源情况表;
3. 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 4. 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 5. 外资使用情况表;
6.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7.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第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分公路建设项目、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不能归入上述四类的其它建设项目等分别编报。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本类项目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三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时间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对编报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停批新建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表说明 一、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1.“主管部门”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的项目名称。 3.“建设项目类别”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设性质”是指建设项目属于续建、新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内容。 5.“级别”是指中央级或地方级的建设项目。 二、 竣工决算审批表。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二、 建设项目概况表。
1. 建设时间开工和竣工日期按照实际开工和办理竣工验收的日期填列。如实际开工日期与批准的开工日期不符应作出说明。
2. 表中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应按历次审批文件填列。 3. 表中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决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决算等确定的数字填写。
4. 表中“总投资”按批准的概算和调整概算数及累计实际投资数填列。 5. 表中“基建支出合计”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有关数字填列。
6. 表中所列工程主要特征、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等分别填列。
7. “主要收尾工程”填写工程内容和名称、预计投资额及完成时间等。如果收尾工程内容较多,可增设“收尾工程项目明细表”。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调整竣工决算,但应将收尾工程执行结果按规定程序补报有关资料。
8. “工程质量评定”填列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评定的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综合评价结果。
四、 财务决算总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反映竣工工程从开始建设起至竣工时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一)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1.表中有关“交付使用资产”、“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借款”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2. 表中其余各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表。
3.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4.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应根据竣工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基建结余资金”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中有关项目计算填列。 5.基建结余资金的计算。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一) 资金来源情况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表中有关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投资借款等资金来源内容,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二) 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
1.“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2.“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按照规定的内容分项逐笔填列。 五、 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
1. 本表反映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和总造价、以及概算投资节余和概算投资包干部分节余的情况,应按概算项目或单项工程(费用项目)填列。
2. 待摊投资按照某一单项工程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分摊到单项工程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分摊待摊投资。 六、 外资使用情况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外资使用情况,按照使用外资支出费用项目填列。应说明批准初步设计时的汇率、记帐汇率、竣工时的汇率以及外资贷款的转贷金额和转贷单位等情况。各有关表格中,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应以项目竣工时的汇率为准。 七、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建设单位管理项目资产使用,可不纳入上报的竣工决算报告,其具体格式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改。
2.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数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