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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点梳理,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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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导论

一、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政策2.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3.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讲 教育政策的基本原理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张乐天)

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吴志宏)特征

有明确的利益倾向 价值相关性目标性明确 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功能多样性 个动态的过程

是一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导向功能 控制功能 协调功能三、教育政策体系

(一)纲领性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二)各级教育政策

(三)鼓励性政策、规范性政策、限制性教育政策四、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政策性文件。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4.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的有关部门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五、教育政策过程(一)教育政策的制定1.影响因素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文化因素 国际环境因素2.制定步骤

a.教育政策议题的确定

b.教育政策方案的设计与选择:明确政策目标、方案设计(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方案抉择c.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2 教育政策的执行1.执行步骤

政策宣传 政策计划与组织 政策实施 政策总结2.执行手段

行政手段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3 教育政策的评价

依照一定的教育价值准则,对教育政策对象及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发展变化的诸种因素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第三讲 教育法规的基本原理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广义教育法:国家拥有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单行法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不同点

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行为指向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联系 体现的国家和政党的意志和意识形态,为经济基础服务

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教育法规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保障。

2 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公民 机构和组织 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财产 教育行为 智力成果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教育法律关系形成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变更 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消灭

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三、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律渊源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法。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是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教育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 

全面规定和调整教育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2)教育单行法律 

(3)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 .地方性教育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地方教育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长令、市长令的形式颁布。)

6.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和条约、民族自治区(区县)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5、教育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一)教育立法

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议案提出 法律草案审议 法律草案通过 法律的公布

(二)教育法规的实施 1.教育法的适用(执法)

广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2.教育法的遵守(守法)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得教育法得以实施。(三)教育法的监督

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六、教育法律责任 (一)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

(二)构成要件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1.有损害事实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公民、法人、组织)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2.违法行为

责任人实施了违反现行的教育法规违法行为。3.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规的故意和过失。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3 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实施了违反教育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行为,在行政上应依法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4 法律责任的实现

1.行政制裁(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2.民事制裁3.刑事制裁

七、教育法律救济 (一)含义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途径1.司法渠道

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2.行政渠道a.行政申诉

教师、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b.教师申诉

范围:学校和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c.学生申诉

范围: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认为学校、老师侵犯其合法权益。 2.行政渠道a.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其他教育

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处于母法的地位。 二、《教育法》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 (二)《教育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三)教育的性质与方针(第三、四、五条)(四)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1.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原则(第六条)2.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七条)3.教育公共性原则(第八条 第一款)4.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第八条第二款 )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九条)

6.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第十条) 7.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第十一条)

8.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第十二条 )9.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十三条) (五)教育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至十六条)(六)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 )2.义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

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4.考试制度 (第二十条 )5.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一条 )6.学位制度 (第二十二条 )7.扫除文盲制度 (第二十三条 )8.督导制度和评估制 (第二十四条 )

(七)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学校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

自主管理权 教育教学权 招生权 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 聘任教师权 管理财产权 拒绝干涉权 法律法

3.学校的义务(第二十九至 三十一条)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遵纪守法义务 贯彻教育方针义务 维护权益义务 提供情况义务 合理收费 接受监督义务 8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9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十)教育与社会

(十一)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1.教育经费筹措途径2.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3.教育条件的保障

(十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三)教育法律责任关于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3.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

4.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5. 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 6. 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常见的学校违法行为1.行使权利不当制度违法 

开除学生学籍或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对学生罚款 

利用学生进行不当甚至是违法的营利行为出租或挪用学校的场地、设备等非法办学 

2.学校没履行好义务违反教学计划 公布学生考试分数 违规收费 

没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学生伤亡管理方式和手段违法

第五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于 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 2006年6月29日修订稿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一)《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二)义务教育性质 强制性

普及性 免费性

公共性

 3 义务教育的办学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四)义务教育的实施1.义务教育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 父母的 学校的责任 社会的责任2.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3.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4.义务教育督导5.义务教育的社会监督6.义务教育的表彰奖励(五)学生1.入学年龄2.入学方式免试就近入学

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入学问题3.入学保障

解决困难帮助入学 采取措施防止缀学4.特殊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文艺体育专业训练(六)学校1.学校的设置学校的设置原则学校的建设标准及要求几种特殊情况

寄宿制学校 少数民族学校 特殊教育 专门学校和未成年犯的教育2.学校的均衡发展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维护公办学校公益性质3.学校的安全管理与教育

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4.学校不得乱收费5.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6.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八)教师1.教师的职业要求为人师表 尊重学生人格2.教师的资格、职务制度

3.教师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九)教育教学1. 总体要求2. 具体规定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法 启发式把德育放在首位保证课外活动时间教科书审定制度(十)经费保障

1. 总体要求经费保障的主体和要求经费投入增长2. 保障制度

经费标准的规定(43.)经费的投入体制(44.) 经费在预算中单列(45.)转移支付制度(46.)专项资金(47.)捐赠资金(48.)3.使用制度

经费使用的管理(49.)专款专用 禁止侵占和挪用

经费使用的监督(十一)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1.政府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不依法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2.学校的法律责任

3.不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3.家庭的法律责任4.社会的法律责任

第六讲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学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学生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普通公民

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2.受教育者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权利和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权利:人格权 (1)生命健康权

学校过错造成安全伤害事故体罚学生(2)名誉权

批评方式不当侵害学生名誉(3)荣誉权

违法取消学生的荣誉(4)隐私权(5)姓名权 .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参与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的保护的法律规范(2)受教育权的内容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3、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的法律地位

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集教师的行政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在整个教育法规体系中,是促使教师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上位法。2 《教师法》概览(一)《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 教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 3 提高教师的地位 4 教师的管理体制 5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权利2.教师的义务(六)教师的管理培养1.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的职务制度3.教师聘任制度4.教师考核5.教师的奖励6.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七)教师的待遇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

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津贴制度教师的住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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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导论一、学习本课程的意义1.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政策2.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3.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讲教育政策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政策的含义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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