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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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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力人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等司法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划定。

本划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局限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治理。 司法、律例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庇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已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优先用于防空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处事设施的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当局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该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工作的向导,成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补)测、规划编制、信息治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治理工作。

领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治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交易、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

人民防空治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有关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该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治理工作。 鼓舞社会本钱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治理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治理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操纵性具体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该当按照地下空间近况资料进行编制,相符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相跟尾。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该当包括地下空间的进展计谋、竖向分层划分、功能分区、地下交通系统、开发步骤、用地规模和布局,禁止、限制、适宜和重点建设区域局限等有关内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或者市、县(市)区人民当局划定的主要地块,该当编制地下空间操纵性具体规划。地下空间操纵性具体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操纵性具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地下空间操纵性具体规划该当相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局限、开发深度、连通体式等。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该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涉及重点建设区域或者主要地块的,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筑性具体规划。个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该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性具体规划。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该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打点规划审批手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该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打点,单建地下空间工程该当单独打点。 地下空间规划条件该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局限、建设规模、竖向深度利用要求、

分层开发操纵要求、出进口设置、地下建筑退界、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该当明确共用出进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该当包括用地的位置、面积、承认建设的局限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当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内容并附图。 建设单位该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该当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动申请,依法作出变动决定:

(一)因城乡规划点窜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因历史文化事迹庇护,地质灾难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处事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局限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身分,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动的; (四)因司法、律例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动的;

(五)在不改变操纵性具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动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景遇。 建设单位该当向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相符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规划核实时,该当提交具有响应天资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等有关材料。个中,测量技术报告该当包含基线复核、施工到地下建(构)筑物结构顶面标高过程中的跟踪测量和施工完成后的竣工测量数据。 第三章 用地治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治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体式供给: (一)相符《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体式供给;

(二)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该当按照挂牌、拍卖或者招标体式供给; (三)属于地下交通、公共治理与公共处事项目从属的商业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可以按照合同体式出让给地下交通、公共治理与公共处事项目用地主体。

地下空间的使用可以单独打点土地供给手续,也可以与地表土地一并打点土地供给手续。 市领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该当组织研究土地立体空间基准地价,形成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地价系统,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发布。 本划定实施以前,已建成属于单建地下空间项目且相符城市规划的,由项目主体打点用地手续;相符《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体式供给,其他用途按照合同体式供给。已建成属于结建地下空间项目且按照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审批要求开发建设的,不再单独打点地下空间土地供给手续,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为地表建设项目主体。 经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核准,超出宗地局限但属于连接通道等必要的交通或者平安设施的,可以按照划拨或者合同体式打点用地手续。

因为国度平安和公共利益需要,当局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赐与补偿,地下空间权力人该当积极合营,依法供应便利。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地表用地土地权属及用地性质改变,或者开发利用后无法恢复土地原状的,该当依法打点土地征收、转用手续;涉及的地表用地开发利用后可以恢复土地原状的,该当依法打点暂时用地手续。

地下空间的使用年限参照地表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的有关划定,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 第四章 工程建设治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该当相符国度、省、市工程建设治理方面的划定、标准和规范,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次,遵守规划治理。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该当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要求报送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民用建筑建筑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由取得响应天资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不得转包或者肢解分包。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地下空间工程及地下配套设施该当同步建设,并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该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文物、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等的平安,知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庇护、防水排涝、平安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需求,使用功能与出进口设计该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该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查询拜访、记录,制订可能造成损坏或者主要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法子,开工前将庇护法子示知有关产权人或者治理者,并在施工过程中进动作态监测。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该当按照要求及时恢复地表原状。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相符防火、通风、照明等有关规范要求。先建单位该当按照规划要乞降有关设计规范预留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建设。

对于轨道交通的通道、出进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扫数权人、使用权人沟通解决。 鼓舞轨道交通规划操纵局限、庇护局限内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该当按照国度有关划定,在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治理部门移交相符划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空间工程验收及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该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的使用治理,成立健全维护治理轨制和工程修理档案;做好平常维护和修理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况;采取有效法子提防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类污染;负责地下空间工程使用的平安负责,接受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和物业处事单位不得违法拆改、变更地下空间主体及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划定用途,不得违反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 信息治理

地下空间信息治理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处事社会、保障平安的原则。

地下空间信息与地上空间信息采纳统一的经市人民当局核准的自力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地下空间信息治理工作包括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顿、入库、更新、维护和共享使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治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技术处事等。

地下空间信息治理该当遵守国度、省、市保密工作的有关划定。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普查、测量、汇交等体式采集并进行更新维护。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修(补)测活动涉及有关治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治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该当予以合营。 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制订本市地下空间信息治理轨制,并具体负责信息的普查、汇交、更新等工作。

建设单位该当在申请规划核实之前,将相符国度和地方有关数据标准规范的数据库成果及响应技术文档汇交至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该当成立地下空间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将普查成果和汇交资料及时纳入系统,实时更新与动态维护,并按照有关划定按期向市城建档案治理部门移交信息系统成

2021年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21年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力人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等司法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划定。本划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局限内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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