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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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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4.1 增强大众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首先得工作便是让大众了解何为版权,有哪些行为构成侵权,促进版权保护工作对大众的有益之处。无知无畏,不懂得网络文学创作的不易、侵权的危害性,也就不明白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国民心中普遍缺失版权概念,可通过讲座等形式、宣传片等形式对公众进行知识普及。版权意识的培养可以小孩抓起,自小对版权有清晰认知,形成版权保护意识,这样一代代下来,我国有望同出版强国一般拥有较好的版权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收录浅显的版权知识、创作版权保护主题的小故事编入低年级课本。此外,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漫画、短视频的形式,讲故事的方式来展示版权保护的知识,在新媒体中进行投放,可以向大众征集制作创意,比起单调的科普宣传,能让更多的人关注,版权宣传工作可以通过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的方式,开展针对各类人群的网络文学保护培训,实现版权培训对象全覆盖,为网络文学执法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升全社会版权认知度,扩大版权工作的社会影响。

提高大众的法律认知,能够清楚辨别侵权行为。加强大众的网络道德水平建设,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当大众形成版权意识,懂得尊重版权,积极配合进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积极监督其他主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检举揭发,自觉抵制盗版产品,盗版网站点击量低后无人点击,抄袭作品不被认同,无法借由抄袭、盗版获利。久而久之,这些侵权行为就会减少。

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服务,用户因自身需求进行关键词检索,网络服务商通过技术筛选信息呈现给用户,服务商是被动的,仅提供技术支持。按《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规则来看,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构成侵权。但侵害版权持有者的信息是借由搜索引擎向外界呈现传播的,好比上文提到的风流书呆新书资源在百度中检索到的大部分是盗版网站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商能从源头减少对盗版网站的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将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维护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4.2 行政监管能力与执法力度亟待增强 4.2.1 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

新技术的发展不断给执法工作增加难度。例如近年来很多侵权网站真实服务器地址被隐藏。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不再受区域限、涉及范围广;来源于广告联盟的非法收益较难计算;取证工作的相关要求十分严格,这都给执法部门查处治理工作带来障碍。版权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化程度高的工作,

数字化让版权方的权利内容变得丰富,侵犯版权的行为和手段也更加复杂,执法人员需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还需掌握较高的技术手段。不提高法律认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就不能有效打击侵权盗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拥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和熟悉版权业务的人才,是提高数字版权执法能力的关键。我国目前缺乏与数字版权相关的行政救济手段,这大大提高了版权方的维权成本。

4.2.2 加大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我国对网络文学版权侵权案的惩罚力度较低。大部分的网络文学侵权案罚款金额远远低于诉讼成本、更比不上盗版方从中获取的盈利,当侵权惩罚对于盗版商而言不痛不痒,不能伤及皮毛,侵权的成本低,面对高额利润的引诱,自然会选择侵权来获取巨额收入。

“轻之国度”论坛案件为2017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件中三名男子创建了“轻之国度”论坛,非法传播了未经授权的3000多部日本原著轻小说作品,从中仅广告费获利27余万元。案发后,该三名男子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获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罚款两万元至五千元整。“轻之国度”论坛案件惩罚力度低,后续网络文学版权侵权案层出不穷。在面对网络文学侵权时,加大惩治力度,能有效保障作家的劳动成果,能提高其维权的积极性、提高其创作激情,网络文学才能更加繁荣发展。例如情节严重者通过盗版所获得的盈利尽数收缴,在此基础上赔偿受害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提高罚金,对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者,除没收侵权方的非法所得外,可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来加重其犯罪成本,削弱再次犯罪能力。当风险远高于回报的情况下,人们也不会铤而走险。建立网络文学版权侵权黑名单,对屡教不改的个人和团体建档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网络文学侵权者的网上活动进行监控,留意动向,由公安机关查处适当地剥夺其部分权力。可参照其他国家使用资格刑、罚金刑并行的方式惩治版权侵权犯罪涉事人。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可判处禁止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相关职业的附加刑。借此削弱侵权方的经济实力、拦截其犯罪途径,达到削减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4.3 加速健全版权法律法规

我国应加强国际网络文学的法律保护,在严格遵循国际法律条例的前提下,认真落实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从而不断推进我国版权法律保护进程。面对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我国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方法,结合实际国情在国内实行。法律制度的修缮、制定应全面考虑现今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适时调整确

定长远可行的措施。针对前文中我国版权保护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目前,网络空间中存在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例如出于共享、提高知名度等。这些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却给版权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且对网络出版行业的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破坏,同样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版权,有必要在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并将其设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侵犯网络文学版权的犯罪往往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提高罚金刑的地位,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来加重其犯罪成本,抑制行为人的再犯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我国刑法对罚金没有规定限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面对类似的案件判处的罚金往往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目前的罚金制度很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形,显然有损刑法的公平和权威。侵犯版权的犯罪往往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提高罚金刑的地位.

目前的行政法规在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侵权复制品数量方面并没有规定上限,导致一些达到入罪标准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以罚代刑。为此,有必要在版权行政法规中限定数额、情节、后果等方面的上限,当版权违法行为达到该上限,就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的规定:“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版权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对于非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版权违法行为,目前并没有设置版权行政罚款的上限,这样的规定促使行政机关热衷于以罚代刑。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设定行政机关的罚款上限,从而将行政权力限定在合理范围,减少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议4.1增强大众版权保护意识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首先得工作便是让大众了解何为版权,有哪些行为构成侵权,促进版权保护工作对大众的有益之处。无知无畏,不懂得网络文学创作的不易、侵权的危害性,也就不明白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国民心中普遍缺失版权概念,可通过讲座等形式、宣传片等形式对公众进行知识普及。版权意识的培养可以小孩抓起,自小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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