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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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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和集团公司在线监测监控中心组成。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下达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安装计划; (三)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 专业分公司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归口管理企业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

(二)负责组织对归口管理企业在线监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三)负责对归口管理企业污染源超标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第五条 企业是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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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更换与运行维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四)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账;

(五)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超标情况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设在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维护; (二)负责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三)负责实施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管理考核; (四)负责编制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分析报告; (五)负责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培训交流。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制定并下达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安装计划。企业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安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建设其配套设施,并与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联网。

第八条 集团公司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包括:国控重点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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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废气排放口,以及纳入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核查核算范围的集团公司废水、废气排放口。

第九条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及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投资。

第十条 企业应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安装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标定,建立日常运行档案和设备台账,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有相关人员签字,并保存三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在线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企业应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进行确认,并明确第三方运行维护责任及要求。

第十三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计划,从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企业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48小时内恢复正常,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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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

第十五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需要临时停用的,企业应事先报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备案;需要永久停用、拆除的,企业应事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批准。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规定,对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软硬件进行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纳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章 在线监测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在线监测管理人员,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向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实时上传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年度数据传输有效率应达75%以上。

第十九条 企业应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将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书面盖章形式报至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备案,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更新。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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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责任,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数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管理。

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专职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审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发现数据异常或无法正常接收数据时,应与企业在线监测管理人员联系,分析、核实原因并做好记录;若24小时未能核实查明原因,应赴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在线监测管理人员发现超标数据时,应立即通知企业安全环保部门主管负责人。

发现污染源数据连续超标24小时,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应及时将经核实的超标情况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接到连续24小时超标排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属专业分公司,专业分公司在48小时内将企业整改督办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第二十五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不正常期间,企业应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报送人工监测数据,人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人工监测原始数据及报告应建档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数据采集与传输仪运行不正常期间,企业应人工采集在线监测数据,及时报送并建档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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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和集团公司在线监测监控中心组成。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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