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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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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未能订入合同的条款及被撤销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的全部或者一部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被撤销的,如除去该部分,合同也可成立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其他部分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的除外。

第32条 【格式条款的冲突】

当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格式条款时,如果双方对除格式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实质上内容相同的格式条款订立。但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者事后及时通知对方不受此种合同拘束的除外。

第33条 【禁止性诉权及管辖法院】

合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格式条款使用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告所使用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劳动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并禁止其继续使用。

人民法院宣告格式条款无效并禁止其继续使用的判决,对被告以外的其他格式条款使用人有同等拘束力。

本条第1款规定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 【先合同义务】

在准备、磋商等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保密、照顾、保护等义务。

第35条【缔约过失责任】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前条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或者虚假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持有或者知悉的他方的商业秘密;

(三)显然无正当理由而中断缔约或者进行恶意磋商的;

(四)违反保护义务,致使他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

(五)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他方当事人却非因过失而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的;

(六)其他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当事人违反前条规定的义务,给他方以及与其关系密切者的人身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考虑正常的商业风险和交易习惯。

第36条【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范围为当事人一方信赖合同有效但因对方的过失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所受的损失,包括为缔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另外订立合同的机会所受的损失。

前款所谓损失包括缔约过失侵害对方的人身权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37条【诉讼时效】

前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关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时起算。

第3章 合同的效力

第38条 【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9条 【合同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二)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

第41条 【预先免责约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约款无效:

(一)预先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二)预先免除或者限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

第42条 【合同无效的后果】

无效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通过该合同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前款规定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自合同履行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4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43条(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符合约定的条件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44条 【法定解除权(一)――履行不能】

因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45条 【法定解除权(二)――非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46条 【法定解除权(三)――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

依合同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在一定期限履行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不作前条规定的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第47条 【法定解除权(四)――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以完全履行的意思履行合同,但其履行与合同的本旨不符的,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依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一)在债务人补正后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准用第45条的规定;

(二)在合同不能补正、债务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情形,准用第44条的规定。

债务人部分债务不履行而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按全部的债务不履行解除合同,否则只能就不履行部分解除合同。

第48条 【法定解除权(5)――先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49条【不许解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轻微性违约;

(二)违反附随义务,仍可期待债权人遵守合同;

(三)债权人对违约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违约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期间,且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四)解除合同将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数人的,前款通知,应当由其全体当事人或者向其全体当事人作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51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双方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依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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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未能订入合同的条款及被撤销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全部或者一部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被撤销的,如除去该部分,合同也可成立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其他部分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的除外。第32条【格式条款的冲突】当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格式条款时,如果双方对除格式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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