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
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3条 本制度应当提交给相关的财政、税务部门,以及企业的主管
部门。
第2章 会计部门以及会计要员
第4条 本公司设会计1名,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 第5条 会计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第6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并在执行董事或
监事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7条 本公司的会计要员必须诚实履行职责、正确计算,真实地反
映经济业务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8条 财务会计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
兑现劳动报酬。
第3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9条 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
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0条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阳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11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12条 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各类财务报表等的各种会计
记录都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必须保证手续的完备性、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
第13条 本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的文字用中文记载,数目
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或水性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
第14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
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15条 本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每期持续采用,不得任意
变更。需要发生变更的时候,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并在各类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4章 货币资金以及交易金额的计算
第16条 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遵守银行的有关规定。银
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17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18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
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19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
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第20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
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第21条 本公司针对现金以及银行存款设立分科目并逐一记账。 第22条 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
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5章 固定资产的计算
第23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第24条 固定资产的总分类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其他设备共四大类。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再加以细分。
第25条 固定资产按其原价进行记账。
第26条 固定资产以不计残值方法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
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27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固定资产的种类,采用税法规定的
使用年限。
第28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
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29条 对于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当月增加固定
资产,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折旧;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安装完毕投入使用的下月开始提取折旧。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已达到预定额但仍然可以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净收入(扣除处理费用后的净额)和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原价减去折旧累计额)后的差额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30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
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 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
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6章 无形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计算
第31条 无形固定资产包括技术指导、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
地使用权和其他的许可。无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32条 开办费(从公司成立后到开始营业为止所支出的用于开业准
备的费用)从营业开始后进行摊销。摊销的方法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7章 负债管理
第33条 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第34条 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按期发放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
第35条 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
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8章 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第36条 有关生产??经营的所有支出都计入成本?费用中。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材料,按照实际消耗的数量和账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