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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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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职成[201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2.09 【实施日期】2010.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0〕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规范办学行为对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中职教育根据国家及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课程安排不科学,专业设置 1 / 4

随意性大,联合办学不规范,学生实习管理不到位,招生恶性竞争等现象尚未得到根本

解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要求

(一)规范专业及课程设置。各地和学校应根据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产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开设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使用规范名称。学校设置新专业应进行科学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不得随意开设专业、随意使用不规范专业名称。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教职成[2009]2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职成[2009]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新教学大纲的实施意见 》(闽教职成[2009]4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科学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开足开齐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二)规范校历安排。每年9月1日统一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学时间(新生开学时间可由学校根据实际自定),各地和学校要根据教学任务合理安排具体校历。要保证每学年40周的教学时间(含复习考试),每周为28-30学时,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三年总计约为3000-3300学时。必修课应占总课时的90%,选修课为10%。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三年总计不得少于170学分。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专业,学制一年,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实习实训累计总数不少于500学时。 2 / 4

(三)规范实习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包括校内教学实训和校外(企业等用人单位)教

学实习、顶岗实习。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实习的具体计划或方案。认真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 》(闽教职成[2008]15号),切实做好学生实习工作。学校要切实承担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或个人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严禁学校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在新生报到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三年级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学校必须全面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学校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情况,保障实习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规范学校设置。各设区市教育局应根据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2001]职成7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2001]发214号)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中职学校设置、变更与调整的报批工作。从2010年起,“一校两牌”的中职学校(“一校两牌”指分别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一法人代表登记、使用同一办学资源、使用两个校名举办同一层次不同类别学历教育的学校。名单见附件),必须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确定一个校名,归类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按学校类别进行办学管理,并对社会公布。“一校两牌”学校2009年及之前招收的在校生学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要加快中职学校合格校建设,组织对目前尚未通过中职合格校评估确认的学校开展自评和上报工作。从2010年起取消未达到合格校标准的学校开展全日 3 / 4

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可调整为开展非全日制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五)规范招生行为。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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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闽教职成[2010]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0.02.09【实施日期】2010.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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