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
办事效率,合理使用车辆,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209 号) 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11]15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包括公务活动专用机
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
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及日常使 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二章
第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与企业生产经营实
际相适应,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 的原则,不攀比,不浪费,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被托 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购 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四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
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
不超过 1 人 1 辆公务用车的编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配备 2.5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 万元以内的
轿车;集团公司其他领导配备排气量 2.0 升(含)以下、购车价
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 万元以内的轿车。
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职务消费管
理制度办法拟订工作的政策解答》规定,保障集团公司工会
主席、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公务活动用车需 求。
第五条
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
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领导更新或新配备公务用车,应按照第四条配
备标准,从集团公司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
可以为其购置(租赁)。购置公务用车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集 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三章
第六条
调配。
公务用车运行管理
集团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不许外借,特殊情况应申报 集团公司实行交通费用限额报销后,只保留外
第七条
办公室,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事、机要、财务等必需的公务车。集团公司公务车使用范围,
优先用于董事长、外部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经济师、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银行、税务、请款等业务)、机 要、外事所需。
第九条
集团公司部室如需接送重要客人,应提前一天
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协调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特殊处
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
保养和维修费用,不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
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 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 用车运行费用,不弄虚作假。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交通费用管理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集团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
公司提供公务车和专车司机。
第十三条
配置专用公务用车的,可以选择交通限额报销,也可以选择
集团公司提供的公务车和专车司机。
选择集团公司提供的公务用车并配备专车司机的,不再
享受交通补贴;选择集团公司提供的公务车而不需要专车司
机的限额报销 2800 元/月(公务发生的加油费、停车费和过路 过桥费用),按月报销,每年度末在总额范围内清算。未配备 公务车的,享受每月 5500 元额度的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发 放。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不配备公务专车,享受每月 5500 元额度的交通补贴,每月随
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