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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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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厅发[2012]2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

作测评办法》的通知

(厅发〔2012〕23号 2012年4月11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

为提高全区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服务大局和留史资政作用,根据 1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

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发的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档案工作的测评。 二、测评等级

机关档案工作测评采取百分制,分为自治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次。测评90分以上为自治区一级单位,测评80-89分为自治区二级单位。依法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有监督指导职能的机关,增加10分测评项目,满分为110分,100-110分为自治区一级单位,90-99分为自治区二级单位。 三、测评组织

(一) 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在自治区档案局协调下,由盟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组织进行。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具体实施。区直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二级单位和盟市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单位的,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测评。旗县(市、区)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市、区)机关申请自治区二级单位的,由自治区档案局委托盟市档案局组织测评,并对测评工作进行抽查。

(二) 测评员的聘任。自治区一级测评员由各盟市、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市各推荐2名,由自治区档案局聘任。自治区二级测评员由盟市档案局聘任,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四、测评申请

申请测评的机关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自治区一级、二级单位标准要求的区直机关、达到自治区一级单位标准要求的盟市机关,向自治区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自评达到自治区一级单位标准要求的旗县(市、 2 / 3

区)机关、达到自治区二级单位标准要求的盟市、旗县(市、区)机关,向盟市档案局

提出测评申请。

测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测评申报表、自评打分表及相关依据材料。 未实现档案综合管理的机关,不得申请测评。 五、测评程序

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依据材料;实地查看;测评打分并形成测评意见;通报测评结果。 六、测评审批

测评结束后,测评组将测评结果报送自治区档案局或盟市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等级标牌和证书。盟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测评的机关名单应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治区档案局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标准 2.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申报表(略) 3.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自评打分表(略) 4.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打分表(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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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厅发[2012]2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1【实施日期】2012.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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