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XXX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XXX、XXX、XXX、XXX、XXX、XXX、XXX 等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联合社名称:攀枝花市XXXX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XXXX万元。
本联合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联合社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XXXXXXX号,邮政编码:617000。 第三条 本联合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联合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种植:XXX、XXX;养殖:XXXX。(依据自己具体从事的填写)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三)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五)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 本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联合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入社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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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合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接受与本联合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经依法登记注册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成员。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联合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第十二条 本联合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联合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联合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联合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联合社或者本联合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联合社或者本联合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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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联合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联合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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