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 4、质押期间,债务人有违反主合同约定的行为;
5、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成为重大诉讼或仲裁当事人的,承担重大负债的,或被强制执行的;
7、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严重恶化的,隐匿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放弃到期债权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8、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乙方若为自然人出现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的;
10、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二)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承担担保责任,迟延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每日 3‰ (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按照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借款本金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可编辑
.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拖延交付质物、质权凭证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致使质权未生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四)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押权的,乙方应向甲方按主合同中借款本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损失。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证书原件,因保管不善致使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运输费、保管费和处理质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过户手续费、税费、中介代理费等)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政原因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质物损毁、灭失的,甲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的修改
(一)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甲方与债务人约定加重(利率按规定调整的不属于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外,甲方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借款期限届满时,甲方同意贷款展期的,乙方同意完全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等作质押担保。甲方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签订补充协议或借款展期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可编辑
.
(一)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仍对债务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损害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过户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中介服务费、提存费、登记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评估费、强制执行费、执行费、质押物保管费、实现质押权有关费用等)。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份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 债权转让
(一)本合同生效后,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甲方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原质押担保物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乙方声明,甲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及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或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业务划归第三方机构承接并管理,在不超过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全部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确认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的效力,甲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同时,乙方承诺按照甲方与第三方机构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该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甲方授权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有权行使甲方授权书列举的权利义务,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为限,有权
可编辑
.
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有权就该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向乙方主张。 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公证
乙方应于甲方提出办理公证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该公证费用由债务人及乙方承担。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乙方未按主合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乙方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主合同和本合同均为无争议的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部门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任何一个出质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本合同即在该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生效。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二)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
可编辑
.
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地址变更后3天内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四)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订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乙方的有关信息。
(七)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
可编辑